“守时观念”,无可厚非
涂俊明
八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定的,每个工作日长度为8小时的工作制度应该实实在在地履行。即便是实行现时推行“朝九晚五”的上班工作时间,也是将员工的在岗工作时间设置在每天“八小时”的空间里,超时工作除了劳资双方约定外,应该列入“加班”“加点”的管理内容。更何况八小时工作制,在世界各国都在普遍实行。
这位南京女员工在八小时的工作时间里,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下班,就是遵守的岗位工作职责,到点下班,打道回府,应该是轻轻松松地享受八小时外的自主作息活动。领导居然“微信批评”,并且要求以后下班不要“踩点走”……这是违背“劳动法”中关于职工劳动与休息的权益精神的。因为,员工即便工作任务没有在时间段完成,除了特殊约定的工作要求外,单位不应该任意拉长工作时长,来达到“变相加班加点”的目的。而这位女工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完成任务,且“文员岗位,工作量不大”,使其工作任务可以在八小时内完成,领导即便觉得这样过分“宽松”,这也是工作任务安排、工作内容设置方面的事情,不该因为员工“轻松”完成任务就不能“踩点”下班。当然,如果因为发现员工任务“轻松”,就转而添加负荷,以此人为设置阻遏员工到点准时下班,那就更不应该了。
工作、生活“守时”,也是为人处世的一个原则。“守”者,坚守,遵循也。作为工作岗位的一员,恪尽职守,循规蹈矩,守纪律中就有时间遵循的内容。我们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首先就是要有遵守时间,有“守时观念”,“人皆守时”才有单位整体的管理架构。每个人、每个岗位都有特定的工作,尽管内容不同,可都是在为统一单位的同一发展而兢兢业业工作,期间的遵守工作时间,就是单位工作任务得以完成的“时间保障”,是一种“时效约定”。员工在规定的八小时工作时间段里,完成工作任务,准点、守时地“踩点”下班,何错之有?领导对此的批评当然也就缺乏依据与情理,更是暴露了该君的“情商”不足。因为,员工“踩点”下班,本就是履行“守时观念”,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