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一位林姓业主发现自己的私家车位被占用,遂打电话联系陈某挪车,不料陈某声称有事,没时间挪车,直接将他怼了回去。在多番联系未果后,业主雇请龚某驾驶叉车将其汽车叉走,并丢入河里。网友议论纷纷,有人指责占车位者性质恶劣,认为此举“解气”;也有人提出业主太过冲动,邻里纠纷变成刑事案件,得不偿失。
本次事件涉及的主要人员有林业主、占车位者陈某和叉车司机龚某,他们各有合理处与不合理处,但追究根本,三人的共性在于都没有厘清法律的边界,都是自己“意气”用事。
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别人占着拒不挪车,此种行径十分可恶,为之感到愤怒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林业主若是将车直接挪走倒也无妨,因为他有这一项权利。但一怒之下扔入河中,就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损失超过5000元即可立案,若是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最低可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林业主很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理。他在把车丢到河里前豪言“又不是赔不起”,显然是完全忘了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至于陈某和龚某的行为,则是存有侥幸心理的表现。首先,林业主是车位的所有权人。陈某在未经林业主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车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他拒绝挪车,以为自己最多受点道德上的谴责,殊不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就是叉车司机龚某,如果他知道被扔到河里的汽车是他人所有,而为了赚钱仍然接受雇请,那么,龚某就是共犯,同样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许他不明真相,或许他以为这无伤大雅,但实际上,这些已触碰到法律的界限。
因而,我们在发生冲突时,不能逞一时之快而忽视法条,应厘清道德与法律的边界,用法律这条准绳捆住“意气”用事,依法维权。同时,也要看到,业主没有第一时间求助物业或警方,是不是因为解决民事矛盾这一环缺失了?如果是,那么如何建立一个更完善、更高效、更及时的纠纷化解机制和诉求回应机制,定分止争,规避矛盾激化造成的极端后果,这值得全社会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