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治错”不足取
涂俊明
小区业主享有“专属权”的私家车位,被占,占位者犯错在先。车位业主联系“占领者”,作为过错方理应让位,却“仍不挪车”,则“错上加错”。于情于理之中,如果车位业主给予严厉的交涉与批评,以此宣示自己对车位的“专属权”,当无可非议,且也能够博得更多业主的同情与支持。过错方犯错在前,又不肯自行纠错,挪动车辆,让出“占位”,业主“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此行此举,是典型的“以暴治错”,导致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警方依法对这样的业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此这般的“意气用事”与“任性解气”之举,实不足取。
社会生活阶层中,聚集交流着庞大而繁杂的群体,各个层面、不同层次的人众,都有着不同的秉性,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与认知角度迥然各异,对事物评判视角各持己见。期间,人们共同遵循、认同的法理与法制,就是满足保障社会大同的准绳。具体到某一则生活规范里的约束,就会形成人们共同履行的公序良俗,成为大家言行一致“从好、从良、从和、从义、从善”的道德规矩。其中,良好的教育、开导、劝解、阻止等行为准则,时时刻刻都在规整匡扶着正义、正道、正气。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个顽皮淘气的娃犯错了,且“屡教”而“不改”,唯有在屡屡训导,甚至加以必要的警告或适量的惩处,令其于晓之以理中“认错”“改错”。若是一味恨铁不成钢,便“意气用事”暴打惩处,抑或发泄愤懑“任性解气”而“暴戾重苛”,要么他满腹满心里积忿,造成“怨怼”。要么生理心理遭至莫大伤害,到头来依然于事无补,还会给自己与家庭造成伤害。
大凡凭着“意气”用事者,往往缺乏理智,只凭自我一时间的想法,带着一股情绪冲动劲处理事务,结局与后果常常适得其反。这位车位业主先生的任性“意气”,对车主的“占位”犯错“以暴治错”,只可惜他的“意气”依然在应验了那句“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古训,以身试法,触犯了刑律,自食其后果。
正是:芸芸众生你我他,有事互通好商量;“任性解气”要不得,“以暴治错”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