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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如厕被伤害就是被伤害,“被伤害必有错”是思维误区

无所求 最后编辑于 2022-11-21 09: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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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如厕被伤害就是被伤害,“被伤害必有错”是思维误区

无所求

  11月20日,浙江金华“一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事件中的被打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声称,事发时没有衣着暴露,事发前不认识涉事男子,希望网友口下留情。

  被打女子10月30日下午去公共厕所时,犯罪嫌疑人尾随她进去,拿砖头直接朝她头上砸,并对其眼睛、鼻子等部位进行敲击。整个殴打过程长达20多分钟,后有人听到她的大声求救前来将她救下。鼻子和眼眶骨,都被打骨折。被打后,脸部明显浮肿,多处有伤,因治疗需要一头长发已被剪掉。

 

浙江公厕被打女子.webp.jpg

 

  11月20日,永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事发当日,已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被打女子之所以发声,是因为有网友在猜想,该女子为什么会被打,原因可能是感情纠纷,可能是衣着暴露。有网友直接表示,我就想知道,他为什么打她?还有网友说,当年老师经常教育他,“怎么就打你不打别人?”

  被打女子只好公开说明情况,她不熟悉犯罪嫌疑人,只知道他是本村的,和他没有感情纠纷,和他不曾有任何纠纷;他只是到她店里找过快递,但没讲过什么话;她的衣着没有暴露。

浙江公厕被打女子3.jpg

 

  我们且不说,即使有感情纠纷,这种死命砸砖的故意伤害行为,也是涉嫌犯罪,绝对的不应该。即使她衣着暴露,也不是他施行伤害的理由。总之,故意伤害,就是故意伤害。我们的关注焦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该为伤害行为承担什么责任?他为什么会走到故意伤害别人这一步?而不是,她为什么会被伤害?而不能,陷入“伤害有理论”“被伤害必有错”的思维误区。

  之所以,我认为,“伤害有理论”,“被伤害必有错”,是一个思维误区,是因为,实际案例中,就有无辜伤害他她人的客观事实。

  事实1,2022年11月12日21时许,贾某(男,22岁)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程某(男,15岁)行至安远门附近时,程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用瓶装饮料泼洒行人。行人毫无过错。程某与行人互不相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现在嫌疑人也已被抓获归案。

不明液体泼洒路人,程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webp.jpg

  事实2,2021年7月12日,逃亡了28年的安徽陈某被捉拿归案。1993年12月陈某与同伙找仇人寻仇没找到,便对路人看不顺眼,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对从不认识的3人进行殴打,导致1人死亡。

  事实3,2020年10月11日,山东青岛一名男子刘某殴打一名女子张某,路过市民及时制止,并将打人男子刘某控制后报警。经调查,刘某在酒吧喝酒,直到次日早晨,回家路上看到张女士,觉得不顺眼,就上前殴打张女士。

  事实4,2020年7月2日,广西百色,黄某溶(男,18岁)和黄某交(男,20岁)在酒吧喝酒时,对韦某某(男,15岁)在蹦迪池内跳舞的样子看不顺眼,觉得对方很嚣张,决定给他一点教训。后来,两人在酒吧门口附近路边拦下韦某某,两人轮流对韦某某进行辱骂,拳脚相加,至其颈部、后背和脸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的颈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这是笔者网搜的几个案例。陷入“伤害有理论”“被伤害必有错”思维误区的网友,还可以到网上搜索更多的寻衅滋事无辜伤害互不相识陌生人的案例。

  善良,守法,崇德,既能引导我们正常地为人处世,也会限制我们的思维,使得我们难以理解那些不善良、不守法、不崇德的行为,难以理解怎么会有人寻衅滋事、无辜伤害他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们要学会识别;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我们要自我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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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评论

  • 严惩
    2022-11-23 09:34:1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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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惩不贷。
    2022-11-22 14:40:0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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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该严惩
    2022-11-21 13:49:0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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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吓人啊
    2022-11-21 12:58:4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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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不要怀着好奇心为犯罪分子找理由,这是从容犯罪。
    2022-11-21 10:42:5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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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使她衣着暴露,也不是他施行伤害的理由。故意伤害,就是故意伤害。
    2022-11-21 10:40:1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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