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多次以自残方式,对妻子进行精神控制。妻子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法庭上,该男子说从未殴打过妻子,不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男子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恐吓妻子,以达到从精神上控制对方之目的,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该男子属于过错方,作为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