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 经营者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超市为避免偷盗行为带来的损失,通常或是设置监控探头,或是安检门扫描,或是出口处派员查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侵犯。因此,作为非公权力机关的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助权外,没有任何限制、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所以在上述事件中,一旦警方接警介入调查后,超市即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太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显然是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遵循法律,依法而为,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又能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当然,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不是执法者,无权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但经营者也有行使自助权的权利。比如后续有媒体报道说,上述超市向警方提供了过往监控视频显示,这个老太漏扫已经不止一次的情况。笔者就此认为,如果超市当时就能及时报警,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老太受到警示教训的话,也许就不会发生老太再到此超市漏扫事件了。
另据报道,重庆市就曾发生一起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触发了安检门发出警报而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日前法院的一审判决就是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现在是信息时代,上述宁波某超市应该关注以上案例信息并引以为戒,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