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结账“漏扫”75元,竟“罚”2万?
近日便有媒体报道,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漏扫一块75元的猪肉,被超市罚款2万元。老太家属报警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向警方提供过往监控视频,发现老人不止有一次“漏扫”之嫌。目前超市出具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经交的3000多元罚款,老人和其家人也不在追究超市的高额罚款。
一块75元的猪肉要罚款2万,巨大的差价或许是该新闻冲上热搜的原因。明明是“受害者”的超市怎样就让自己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从细节可以看出,超市有几个地方确实处理不妥。
首先,老人究竟是无意“漏扫”还是故意“逃单”,这两种情况需要认真甄别,漏扫可以谅解,逃单盗窃可以报警。由警方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因素判断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其次,无论顾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超市私自罚款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超市不是执法机构,有权报警,无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而商家主体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最后,即使是盗窃,如果确属盗窃,要求其赔偿损失是合理诉求,但数额要有事实依据,不可随意。开价2万,确实有些“狮子大开口”。更何况“老人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某工作人员私人账户”,这一点更是不合规。
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大型商超近年来会多采用自助收银,这也导致了“漏扫”或“逃单”现象频出。这种时候超市应报警处理,而不是动用“私刑”。超市错在了“越权做事”,反而让“受害者”成“加害方”,有理变没理,容易引起争端。对于这种“漏扫”或“逃单”行为应当以预防为主。首先,公安机关可以对于管片内商超的监控安装位置等予以指导,发挥监控的警示作用。其次,商超经营者,如果超市里设有资助收银机器市,可以安排营业员在旁边,一是可以为顾客提供指导和答疑,二是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最后,就消费者和私下收罚款的员工而言,图小便宜,得大损失,并不值得,应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坚守底线。
自助收银是一个新的消费体验,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更多需要商家特别是商超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技术加强引导、监督,遇到故意“漏扫”或逃单可报警处理。同时,也需要每一位消费者自觉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