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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表达别被舆论裹挟

番茄茉莉 最后编辑于 2022-11-17 17: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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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一块价值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台上扫码付款,超市以偷盗为由罚款老太2万元。老人只好将兜里的3000元全部转到了超市工作人员私人账户上,同时老人还被超市要求签下一份“自愿协议”,表明老人是自愿的。老人家属报警后,超市出示谅解书并归还老人已交的3000元罚款。一石激起千层浪,超市私自罚款的违法行为顿时被舆论群起而攻之。

 

      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向警方提供过往监控,老太漏扫不止一次,坐实了老太偷盗行为。”老太多次恶意“漏扫”,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被拖到舆论场内“群殴”。超市在这场风波中是无辜者吗?非也。因为老太多次漏扫就忽视超市方面私自“罚款”,限制老太人身自由并要求其签订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而认为超市是“受害方”就是在偷换概念。

 

默认超市是“受害方”这种错误的价值判断只会成为助长地方土条款的歪风,顾客贪小便宜恶意“漏扫”不是超市擅自罚款的挡箭牌,任何理由都不是挑战法律权威借口。我们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秉持反对的态度,公共表达应先做事实判断,再做价值判断,别被舆论裹挟。新闻中的超市私自“罚款”这个违法行为显然是事实,即是事实,我们便不能忽视,因而超市也并非“受害方”。

 

超市私自“罚款”,罔顾法律法规,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超市认为顾客盗窃了自家的商品便私自罚款的行为于理欠妥,于法不容。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无论超市出于何种原因,都无权对他人进行罚款。当然,顾客屡次故意“漏扫”,这种涉嫌偷窃、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固然需要被制止和惩罚。但也不意味着超市就可以任性妄为,擅自罚款。超市私自“罚款”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缺失,超市并非“受害方”,恰恰相反,该超市擅自罚款的错误示范应当成为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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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 老太和超市都有过错。
    2022-11-18 07:42:5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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