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老太的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后续有媒体报道称:超市向警方提供了过往监控视频,老太漏扫不止一次。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对此,深入了解事件后,笔者不敢苟同,老人或者超市,都不能单纯的称之为“受害方”。
随着时代发展,超市自助结款机给消费者带来了新的消费体验,与此同时,有人认为自助机对老人不友好,高科技在老人手里不能游刃有余,老人漏扫应该给予谅解。网络部分网友总是随大流,听风就是雨,从来不主动了解真相,就将老人归为受害者。据超市提供的监控可以发现,老人不止一次“漏扫”,在法律层面完全可以定义为偷盗行为,我们不禁思索,这究竟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他们是否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可以得到大众的关爱从而为所欲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突破法律的界线。
然而,超市又能被称为“受害方”吗?显然是不能的。超市方声称目的不是罚款,老太不止一次“漏结”,但是超市不是执法机关,无权罚款,属违法行为。老人偷盗触犯《刑法》,超市可以报警解决而不是私下罚款。现如今,很多超市都贴上了“偷一罚十”的标语,这应该是起到震慑顾客,督促自律的作用,而不是让超市潜规则,将超市当做自家的“刑场”,将别人的罚款装入自己的腰包。
我国法律健全,条款清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就会导致人人自危的状况。不管是官、商还是民都有相应的制约行为、言论的法律条款,即便是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也不能圣母心泛滥觉得谁惨谁就是对的,每个人心中都要有一把尺,制约着自己更要监督着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