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坚持舆论导向 切忌左支右绌
近日,浙江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有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付款,被超市发现后罚款2万元。超市明明是“受害方”,却为何会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是因为,超市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老人罚款。
从监控中发现,这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上漏扫商品,而这一次漏扫75元猪肉,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老人很害怕,无奈之下,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上。
老太有多次漏扫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理。这里必须强调,超市工作人员拦截老人进行处罚属于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超市系商事主体,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无论顾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超市都无权进行处罚。
正因为超市对顾客罚款行为,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不满,把受害方超市推向风口浪尖。这时,一边倒的舆论却忽视了对这位老太漏扫商品不道德行为的谴责。
警方了解了事件的详细经过后,组织双方达成和解。老人家属对此感到十分抱歉;超市方也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从中不难看出,超市因自己的过错承担了责任;而对方除老人家属感到十分抱歉外并未受到任何处罚,连漏刷的钱也没补上,老太毫发无损,超市却成了输家,这有失公允。
那么,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在这一案例中,虽然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尽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认为,不管是超市方的违法,还是老太的行为都不能和稀泥,必须依法行事。超市“滥用私刑”、私自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执法机关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超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对老太多次漏扫的盗窃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按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