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乡村学生吃到肉 学校养猪被罚款十万元
一乡村小学养猪,目的很简单,因为大部分都是留守儿童,学校的经费又有限,孩子们又都在长身体的时候,为了让孩子们能够顿顿吃上猪肉,校长经过和老师们商议后就将学校废弃的教室改装后养起来猪。
自己养猪自己杀猪,孩子们饭碗里有了肉,还没高兴几天,就被市场管理局检查。学校账本上记录者,自宰猪肉922斤,市场管理局以“学校提供的猪肉没有防疫检验合格证”为由,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责令学校停止继续使用该三无猪肉,并对学校进行处罚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市场管理局的处罚,学校也第一时间提起申诉,但是很遗憾是,申诉被驳回。
我就不明白了:
1、学校养猪目的不是牟利,不存在经营行为,自己养猪自己杀,为了让孩子们吃上肉,出发点是好的。难道一点同情性都没有?
2、学校杀猪并不违规。生猪屠宰新规明确指出,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猪肉,可以不实行定点屠宰,其他生猪必须定点屠宰。我认为可以不实行定点屠宰,也就不需要检验检疫。
3、要是学校有了10万元钱,还有哪个愿意养猪。请问市场管理局愿意在局里养猪吗?
4、罚款10万,已经下达了法律文书,是很严肃的事。可是这10万元罚款能执行吗?我说不能,因为义务教育学校的钱都是地方财政的,学校本身没有一分钱。学校交罚款必须向上级申请要钱,因为乡村老师工资水平很低,谁也罚不起,最后势必落空,不知市场管理局如何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