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
近日,一顾客在超市结账后发现酸奶过期一分钟,索赔1000元,双方就赔偿产生争执,最后以超市赔偿400元达成和解。
这起事件明显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从法律角度出发,消费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渠道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酸奶过期一分钟也算是“过期食品”,这是超市管理的疏忽,此类商品违背了食品安全准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从情理角度出发,“一分钟”无伤大雅,而且超市愿意退货,态度较良好,且仅仅是一分钟的过期便要求“1000元赔款”的处罚与“4.9”相较过于严重。依情理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消费者买到过期产品,无外乎两方面:一方面,这是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换新,导致产品“迅速过期”,从而使得消费者在巧合之下收到损失;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因一些原因未认真仔细挑选商品,从而买到过期产品。但在此次时间中,那“一分钟的过期时间”与1000元的赔款却不禁让人想到人性之恶:是否是消费者“故意为之”,挑选即将过期产品,游走在道德法律的边缘从而获取不义之财。又或者是超市心存侥幸以此种方法处理掉临期产品,以此来获取利益。种种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凡事都有解决,双方通过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从而和解可见法理与情理的兼顾,既维护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对超市的过错进行合理惩罚。
法理与情理在社会生活中交织存在。不能事事要法理,也不能事事要情理,法与情共存,生活才有温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要心存侥幸游走在道德法律的边缘以此牟利。但是无论此次事件中顾客买到“即将过期”产品的原因是什么,超市的管理疏忽确实是问题的源头。临过期产品应提前处理,产品的及时换新是超市的职责所在,让顾客买的安心,吃的放心,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品牌形象,维护市场秩序,谋求更大发展。而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也应认真仔细的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等信息,保障自身权益,确保自己消费安全,提前解决“食品安全”的隐患与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