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在高招录取中被多所学校退档,这对于一个寒窗苦读十载的学生和他的家庭来说,难以接受。推己及人,作为旁观者也不免唏嘘感慨。根据教育部《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高校的退档行为符合相关招生政策。此时似乎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边是苦读却无学可上的学子,一边是合规运转的高校招生部门。如何破解这种困局?
笔者以为,在个案中,在政策范围内,需要双方更多的理解与调和。首先,教育部政策为“可以不予录取”而非“应不予录取”,说明在面对特定疾病的考生时,高校存在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可以选择录取也可以选择不予录取。本文所述的事件中,考生及其家庭表示愿意签署免责协议,以消除高校对其健康风险的担忧。高校的退档行为不外乎源于对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顾虑。同时,招收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也对高校的日常管理与运行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要求。根据现行校园安全相关法规,对于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需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即无过错则无责任。因此,如果高校在面对特定疾病的考生档案时,在明晰招生政策准确释义的前提下,愿意将此视为改善提升校园行政管理水平的契机,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对考生进行具体的健康审查以及沟通,而非视为风险因素直接退档,或许能有效缓和这一局面。
因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在招考或招聘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显然不止本事件中的这名考生,在唏嘘之后,更应当考虑的是如何从宏观制度层面进行优化设计,填补缝隙,更全面地保障这类少数群体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在招考工作中,可以考虑增设一个工作预案:高校在接收档案后发现考生存在《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高校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录取的身体情况的,统一通过招生办公室进行二次健康审查与具体沟通,为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专门的、透明的途径,同时确保招考工作的公平性与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