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生前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使其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不少人认为此种“尊严死”方式,尊重患者意愿,可以减免病人痛苦,减轻病人家庭负担,不仅可以让患者一方避免无效付出,也可以避免医院医疗资源浪费,可以使资源效果最大化。然而,笔者认为,对于“临终决定权”的使用,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监督人”,可以保障患者自由的权利和医院的安全。
所谓“尊严死”,是指在病人弥留之际,不做过分的治疗,而是用安宁舒缓的方式给予病人最后的关怀,最大程度的减轻他们的痛苦,让病人有尊严的离开这个世界。与之类似的是“安乐死”,虽都是放弃最后的治疗,但其本质有所不同。“尊严死”指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发展造成自然死亡,在经历极致病痛的折磨之前保持自己的“尊严”,体面的死去,防止为家属带来可怕的记忆。而“安乐死”则是医院的介入,向患者注射“致死”的药剂,以此达到避免医疗痛苦的发酵。对比于“安乐死”,“尊严死”很明显只是为绝症患者提供死亡手段,而不是像“安乐死”那样医生直介入导致病人死亡,防止被控犯下杀人罪。
“尊严死”在国外比较盛行,当这个名词流入国内且有医院选择实施时,难免会引起多方争议。赞成的人认为,这种方式以人为本,考虑了病人当事人的意愿,尤其进行最终决定权,减轻痛苦的同时也缓解家庭压力。反对者则认为活着才是更有尊严的,且如果这种“死亡方式”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标签,难免会有家属利用患者遗嘱来逃避继续救治患者的责任。如果患者有极大可能被治疗成功,而因其与家属之间的关系活着家属自身问题,而放弃救治,这岂不是对生命的一种“糟蹋”。故笔者究其双方观点,认为还存在一种方式,可以使“尊严死”顺利安全的进行——有专门的“监督人”。
这种“监督人”,即介入患者救治流程,明确患者个人真正的意愿,且不会受外界条件的干扰影响,从而使“临终决定权”始终牢牢把握在患者当事人手里。这个“监督人”不可以是病人家属,或者与病人毫无关系的陌生人,也不能是医院一方派出,最好是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介入,避免与患者一方与医院一方沾染利益关系,保证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使“临终绝对权”归属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