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疗”“插管”等先进医疗科学技术的出现,为延续患者的生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却要忍受极大的痛苦,不能安享生命的最后时刻。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深圳得以通过。条例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生前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就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将临终决定权交给患者,是给患者最大程度的尊重。
从内容上来看,“临终决定权”交给患者是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所说的“尊严死”并非患者口头陈述就认可的。实际上条例规定,“尊严死”不仅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形式存在,还需要有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在场见证。如果没有实质的形式,那么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尊严死”意味着患者自己给自己敲响了丧钟。受传统孝道观念的影响,患者家属心理上并不能接受患者做出的选择。一旦患者死亡,家属极有可能翻脸指责医生没有医德,甚至对簿公堂。这对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是不利的。如果没有公证人的存在,就没有人能够保证患者的精神状态。只有患者精神状态正常,能有自我决断的能力时,患者才能拥有“临终决定权”,拥有尊严死的权利。由此可见,“尊严死”的严谨认证是法律给予患者“临终决定权”最大的支持。
从本质上来看,“临终决定权”交给患者也是改进医患关系的一步。医患关系说开了,也就是医生、患者及患者家属之间的意见协调关系。将“临终决定权”写入法律,实际上也是鼓励患者自我决断,让患者自己掌握生命路程。在以往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医生主要听取患者家属的意见。这是因为传统观念认为患者不能做出最好的选择,必须由家属拿主意。但是,患者家属毕竟不是患者本人,他们为了治疗成功的可能性愿意拼上一切。这反而加重了患者治疗时的精神负担,使得患者心理上认为自己的治疗并不是自身的选择而是家属的选择。将“临终决定权”给予患者,实际上是向医院及患者家属表示,将自然走向死亡的权利给予患者,让患者自己决定如何走完最后一程。
人生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往往会不由自主地陷入各种各样的困难。在困难面前,我们必须做出各种各样的选择。正是这些选择才构成了绚丽多彩的人生。既然人类不能决定如何出生,那就至少给患者临终的自主选择权吧!挣扎是一种态度,坦然也是一种态度。给患者临终的自主选择权又何尝不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