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面前,尊严该何去何从?
作者:吉洁
6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通过,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生前预嘱“被第一次纳入法律体系。
生命将逝,死亡来临,你会如何选择?是竭尽全力争取一丝生的希望,还是闭目优雅迎接人生的终点?
可能从前,我们并未过多考虑这个问题,但现在,“生前预嘱”将选择的权力送入我们手中。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它与身后的财产分配无干,只注重人们临终前的生命质量,其中对预嘱人“健康或意识清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这份文件不被旁人加以利用。
中国人自古以来都对“善始善终”推崇备至,期望善良的人们能够“寿终正寝”,虽然我们通常对“死亡”避讳不谈,但也不难看出对“如何死亡”我们始终有着自己的追求。
深圳的“生前预嘱”立法,正是迎合了大众心中的“尊严死”想法,将它合法化,摆上台面来。
死亡面前,尊严到底该何去何从?
病危之际,难道只有毅然拔下管子、停止无休止般的治疗,用生命的最后时光享受生活、安详接受死亡才是有尊严地死亡吗?
难道浑身插满了管子、在病魔摧残下咬牙坚持,狼狈不堪地与死神抗争,便不能算是有尊严地死亡吗?
私以为,不然。
凡是经过本人反复考量做出的关于生命的选择,且能够接受并承担这个选择的全部后果,我认为,便能算是有尊严的,不论是坚忍地活、还是安然地死。他们已经对自己,对生命,对未来表达了最真挚的诚意。
在当下这个充满变革、高速发展的时代,“生前预嘱”将生命最后的选择放在民众自己的手中:留,世界欢迎;走,世界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