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尊严死去的权利
近日,深圳市人大代表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遗嘱立法的地区,引起了关于“尊严死”的热议。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好的趋势,个人的生命本该就由自己决定,每个人都有尊严死去的权利。
当然,没有人愿意眼睁睁看着一条生命的逝去,但当巨大的痛苦折磨着一个病榻上垂危的患者时,我们没有办法真正地感同身受。如果被未尽的孝心和他人的非议以及自己内心可怜的愧疚感裹挟而进行自我的“道德绑架”,因而罔顾病人的心声,让病魔继续撕扯着亲属的病体,只会让生命在黑暗与痛苦中了结,带来无尽的遗憾与悔恨。
身体是自己的,个人的生命也应该由自己本人决定。任何决定都不是“他应该怎么样”或是“我认为他要怎么样”,而应是患者与家属综合理性考量后的结果,必须遵循患者本人的意见,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替他做出抉择。
面对死亡,站在“生”的角度用一种悲观、遗憾的去看待,只会愈加惧怕、远离死亡,这样被冠以“晦气”名号的死亡并不是真正客观的死亡。死亡是一件无可避免的事,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与其整日杞人忧天,不如正视死亡,接受死亡,谈论死亡,自看庭前花开花落,望窗外云卷云舒。
“生前遗嘱”无疑是开创了一个先河,赋予患者“临终决定权”,纳入法规,既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也是给医生、家属的“道德解绑“。死亡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它牵扯到道德,伦理,亲情,社会等一系列因素,而这些因素中最重要却也一直被忽略的是患者的个人意愿。有了法规的出台,家属不必陷入“不肖子孙”的感情漩涡,医护人员也不必被扣上“罔顾生命” 的帽子,更重要的是,患者能够选择一种更体面、更尊严的方式安静地离去。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是任何人都不愿面对的情境,与其花费大量的金钱代价去和死亡作抗争,不如尊重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给予患者更多的爱与陪伴,以尽最后的孝心,同时减轻心理与经济的负担。
生前遗嘱立法,给予了患者一种新的选择,有了自主决定生命的权利,更是一种进步的新趋势、新理念。我们乐于看见“死亡”不再是一个不愿被主动提及的“晦气话题”,而是对生命的一种理性认识。当然,发展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政策的落地势必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一条道路也依然需要更多的探索,不过,我们也期待着这一革新引发更多人性化政策的探索与深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