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其中一条“临终决定权”做出了大胆突破,近日该《条例》修订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受到广泛关注,甚至冲上网站热搜。突破的焦点是:《条例》规定如果患者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获悉深圳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地区,我更关注的是其具体内容,还有“生前预嘱”能起到什么作用?如何推广?
即便是人类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每个人都不可回避“终了”的到来。现实社会的林林总总,或疾病,或意外,让“终了”成为一种痛苦的经历。更痛苦的是,当亲人处于“终了”前的最后时刻,是花重金去挽救,却要饱受异常折磨;还是让亲人心安而体面地离开,但会受制于亲情、伦理、道德、法律等,而可能留有诟病。
一次聚会,聊到这个话题。朋友道,最好是突发“XX梗”,瞬间完事,或衣领里藏着氰化钾之类的,一咬了断。当然,前者“可遇不可求”,且不一定能“终了”,后者则是不可能实现的笑谈。但反映出普通人对死亡持更理性的心态,活着多么美好,但遭受“临终折磨”又是多么痛苦。
把打开这两难症结的钥匙交由自己决定,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我的“终了”我作主。当然,“生前预嘱”是一份在患者本人清醒时自愿签署的文件,这是前提。更重要的是,有地方立法来赋予患者对“生前身后事”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体现出对生命个体的一种尊重。“接受死亡”不再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成了综合考量后的理性选择,同时坦然接受死亡,也减轻了家人的心理与经济负担。
“生前预嘱”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但是这条道路尚需更多探索。既有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又需面对医学领域的复杂问题。首要是“生前预嘱”使用范畴如何界定?其次是尽管已签署了“生前预嘱”,但家属仍不愿放弃治疗该怎么办?还有,它与安乐死那种改变死亡进程的区别,如何辨析?一次制度上的创新,必然会带来诸多落地后的实际问题。因此,对于“生前预嘱”立法,既乐见其成,更期待更多的普及和更全面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