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动刀的想申诉无罪?胜算难料!
无所求
据封面新闻消息,10年前被判无期徒刑的张刚,在狱中自学法律10年。近日提出申诉,应判他“无罪”。甘肃省检察院复函:“经审查,从现有的材料看,我院依法受理。”
通过自学,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自己的权利,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但观张刚所涉案情,他的“无罪”主张能否实现,悬而又悬。
据兰州市中院“(2013)兰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院“(2014)兰刑一初字第31号”、甘肃省高院“(2014)甘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张刚涉案时间为2012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案发经过系先口角之争,再上演街头互殴。
案发当时,张刚和何某酒后,两人行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南街锦天宾馆门口。瞿某明等人驾车到此准备停车。双方因避让车辆发生口角,张刚持匕首在柴某士臀部捅刺一刀,致柴某士轻微伤后,张刚又与何某各自持匕首追赶柴某士、常某。被害人常某与被告人瞿某明、柴某士、刘某龙、李某生遂持砍刀、石头追打张刚、何某二人。追打中,瞿某明向张刚扔去一把砍刀,张刚捡起砍刀转身与常某等人对峙,继而互殴,何某逃离现场。互殴中,张刚持刀刺中常某颈部,致其右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期间,张刚也被对方砍成轻伤。
经法医鉴定:常某系生前被他人持单刃扁平刺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张刚之损伤属轻伤;柴某士之损伤属轻微伤。
从判决书看,张刚乃酒后出门发生口角,尤其是他首先动刀刺伤柴某士,继而与何某各自持匕首追赶柴某士、常某。
口角纠纷之是非如何,责任如何界定,判决书未提。但从口角到动刀,是张刚引起,是张刚导致事态严重升级,是张刚首先伤害他人身体,威胁他人生命安全。
张刚主张“无罪”的理由是,他后来刺死常某的刀,是柴某士、常某、瞿某明等人持砍刀、石头追打他与何某时扔过来的,所以他的行为属于“反杀”和正当防卫。
如果只看后面的情节,张刚的“反杀”和正当防卫陈述,是有法理支撑的。然而案情不能前后割裂,正如叙述不能断章取义。
被害人一方可以这样申诉:是你张刚先动刀捅刺我们,我们才拿刀来自卫的呀。
正因为是张刚首先动刀捅刺伤对方,所以后来张刚继而刺死对方就不能算“反杀”和正当防卫。
“反杀”和正当防卫,用于见义勇为、遭遇暴力伤害、追盗抓凶,才能彰显正义的力量;在酒后滋事、相互斗殴中,如此陈述,颇需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