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应届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因其所在城市的人才补贴政策只将“全日制研究生”纳入补贴范围,而将其所在市政府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才引进、学历,这几个字眼串联起了一个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就业问题。
在就业问题中,学历无疑是最受到关注的话题之一。事实上,长期以来,社会文化中存在着因为对知识文化的正向评价而导致的“唯学历论”的刻板化评价机制。这并非如今才有,也并非我国独有。社会分工出现之后,就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帮助社会进行社会选拔与筛选,从而将劳动力分配到合适的岗位,达到效率最大化。而这种选拔与筛选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标签,又因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们疲于分辨标签后的个人,如此便产生了标签化的刻板印象。诸如,“研究生比本科生优秀”、“全日制比非全日制优秀”、“双一流大学比非双一流大学优秀”等等。这种刻板印象在就业中屡见不鲜,也会带来一些区别对待,比如在晋升中,研究生会比本科生晋升更快。人们当然不喜欢这种标签大于考察求职者个人能力的用人方式。但这种刻板印象与区别对待,能否被认定为歧视,又能否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值得仔细辨析。
与刻板印象不同,歧视是一种被国际所普遍认可的人权问题,平等与不歧视原则是人权法的核心。在法律语境中,歧视的内核是“区别”与“不利对待”,但这种区别的来源并非是能力、贡献,而是性别、种族、基因等自然随机分配的“天赋因素”。司法作为一种终局性的救济手段,需要把好关,避免歧视判定的“泛化”,如对于劳动者由于其贡献、能力等不同,进行不同的对待,并不是歧视。在本次事件中,人才补贴政策是地方政府为吸引劳动者来到本地进行经济建设而采取的激励措施,各地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具有相应的自主权。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这名毕业生想要获得一个自己所希望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但依法表达诉求的行为起到了提醒社会、地方政府、用人单位,重视广大求职者“透过学历看能力”的朴素诉求的作用。这个问题虽然难,但相信在多方的努力与推动下,苟日新,日日新,终究会越来越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