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鄤的真实故事(新编):11.被革职的两个大法官
郑鄤在崇祯八年(1635)十一月十一日被关进刑部,到十年(1637)二月廿八日移送锦衣卫监狱(即诏狱),至十二年(1639)八月廿六日弃市,在狱时间四年不到,前后待过两处监狱。这两个部门的行政长官,分别是刑部尚书冯英和锦衣卫指挥使吴孟明,他们都因为不同意判处郑鄤死刑而被免职。这是司法部门与皇帝之间的矛盾,说到底是大明朝的法律和大明皇帝的皇权之间的矛盾。在帝制社会,皇权高于法律,皇帝超越法律行事的时候,是谁也阻止不了的。
当时的刑部尚书冯英,字美中,号锺华,河北宁晋人。冯英到刑部后,先任右侍郎,后升任尚书,曾上《慎刑八议疏》,主张判罚要慎重,要有依据,要符合法律。
冯英认为郑鄤杖母一案,由温体仁告发,但他只是听吴宗达所说,并非亲见。而今吴宗达和郑鄤的父母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温体仁在奏章中说,郑鄤家乡的人对郑鄤杖母之事议论纷纷,切齿痛恨。而冯英认为这是“乡人私议”,不是“朝端公论”。冯英明确指出乡人只是“私议”,朝端才是“公论”,可谓一针见血,入木三分。所以他请崇祯帝下旨给武进籍的在京官员,让他们就“郑鄤杖母”是否真有其事,据实奏闻。
冯英的意见当然不符合温体仁假他之手置郑鄤于死地的阴谋,也引起崇祯帝的不满,于是他敦促冯英结案。冯英请求下旨给巡抚、巡按实地调查,但是没有得到批准。冯英在奏章中陈述了他的鲜明观点:如果现在无凭无据就给郑鄤定死罪,他日物换星移,必定认为我们刑部的拟议不适当,也要认为朝廷的刑罚失去了公平。我一个人的性命不足珍惜,但是国家的法律至关重要。可见冯英铁定认为,依据法律不能判处郑鄤死刑。
由于冯英不肯听从温体仁的摆布,崇祯帝以玩忽职守的罪名把冯英革职迁戍。冯英家有八十岁老母,有官员提出让冯英根据出钱赎罪的律令,免去遣戍,但是没有得到批准。于是在崇祯十年四月,冯英被发往代州卫戍边。明亡以后,黄道周在为郑鄤写的《郑峚阳年兄墓志》中,说冯英争的是“万世明允之戒”,他称赞冯英,“此真司寇(刑部尚书的别称)也”!
笔者读到这段史料,对冯英不顾个人安危,秉公执法的政治操守十分赞赏。事有巧合,河北宁晋冯氏家族正在研究其先祖冯英和家族的历史,冯英后裔冯志宏先生在常州网看到我的文章,于是通过武进的朋友找到我的电话号码,我们成为微信好友,对冯英的生平事迹进行了交流。
阅读冯志宏先生撰写的《大司寇冯公大事记》后,笔者再查阅《宁晋县志》,对冯英的生平有了更多的了解。冯英由科举进入仕途,做过两任县令,所至皆有政绩,任监察御史期间,不畏强权正直敢言,我想这是他审理郑鄤案时敢于坚持原则的思想基础。
另外,冯英的长子和次子的经历也让人感到兴趣与受到感动。冯英的次子冯道隆以荫入仕,做到南京刑部郎中,执法不阿,有他父亲的风范。父子都是口碑极佳的刑部官员,所以他们家被称为“司寇世家”,传为美谈。冯英的长子冯道亨是盂县知县,因父亲年老,辞官回家奉养。崇祯十七年(1644)明亡,清兵南下,道亨坚守城池,临危授命,又可见他们是忠义之家。
锦衣卫负责审理郑鄤案的是指挥使吴孟明。吴孟明的经历颇有传奇色彩。天启年间,他曾在锦衣卫镇抚使许显纯手下任副职,但他却和许显纯截然不同。许显纯甘当魏忠贤的打手,残酷镇压东林党人。吴孟明一方面规劝许显纯不要把事情做得太过分,一方面他自己想方设法,前后共保护了几十个东林人士免遭祸患。他因此被阉党察觉而遭免职,崇祯帝登基以后,他回到锦衣卫。
吴孟明还有一个特点是有儒者之风。明代任职锦衣卫的一般都是武官或者是功臣后代,后来使用少量的儒士。吴孟明在崇祯十年(1637)升任锦衣卫指挥使,半年以后就晋升为一品官衔,可见他很受崇祯帝的信任。钱谦益在为吴孟明晋升一品而写的序文中说,吴孟明在奏疏中经常引经据典,其内容符合古代书籍的要义。
吴孟明接手郑鄤案以后,询问了两个武进籍的官员,一个是兵部尚书陆完学,另一个是御史王章。虽然陆完学对郑鄤很是反感,他说郑鄤“得罪乡邦,死不足惜”,但是若要说郑鄤杖母,却是不存在的。王章也说郑鄤没有杖母之事。
所以吴孟明对崇祯帝提出两点建议。
他说,陛下如果要惩治不孝之人,常州有个典型案例,有人因为和其父争夺一个女人,用刀砍伤了自己的父亲。这个案件事实清楚,又是近年发生,正适合处罚罪犯以教育不孝之人。而郑鄤“杖母”之事时间相隔太远,事实又不清楚,何必过于追究呢?
吴孟明的第二个意见是,派人到江南把郑鄤的近亲和死去的媳妇的亲属解来京城,当面调查取证。如果确有其事,郑鄤即使有三寸长舌,也无法狡辩。如果郑鄤奸淫童养儿媳致死,则是更严重的罪行。
崇祯帝只采纳了吴孟明其中的一点建议,对为了争夺女人而打斗的父子重新定罪,父亲被判遣戍,儿子被判死刑。这件事事实清楚,吴孟明说得很有道理,所以崇祯帝只得采纳。关于郑鄤案的建议,崇祯帝一概不采纳。因为崇祯帝这时对郑鄤案有了新的想法,想通过重判郑鄤,借以打击清流言官,让他们不要在朝堂上和他唱反调。他要吴孟明做的只是通过刑讯逼供来坐实郑鄤的罪状,至于郑鄤是不是真的杖母,他根本不在乎。
迫于压力,吴孟明对郑鄤进行了刑讯,但他坚持认为郑鄤罪不至死。他在奏疏中写道:我承担了问刑的职责,如果不遵从太祖所定的《大明律》,依据什么办案呢?又说:毗陵多贤者,但是也有假公济私的小人,他们“依符名义,恣行朋害”。这句话,显然是指斥许曦等人做假证的罪恶行径了。
吴孟明这样顶撞崇祯帝,显然不会有好果子吃。清初有一本书叫《畿辅人物志》,里面写到吴孟明此时的心态:当他写了奏章候旨时,听说皇上的态度可能对他很是不利。他说,我没有被逆珰害死,现今如果死在圣主手下,不会感到遗憾。
崇祯帝用对待冯英的办法来对待吴孟明,指责他“藐玩殊甚”,把他革职候旨。
撤了吴孟明以后,崇祯帝大有一鼓作气把郑鄤案拿下的架势。这次改由刑部、锦衣卫、东厂三堂会审,时间是在崇祯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地点在灵济宫。郑鄤受到严厉的刑讯,在公堂上晕死过去,三天后才甦醒。郑鄤以为他的的性命到此就要结束了,但是狱卒告诉他,因为有一个少司寇不同意在判决书上签字,所以还是不能结案。这个少司寇的姓名叫王命璿。
王命璿反对结案,他说:苍天在上,诬服(无辜而服罪)就是枉法,何况他没有诬服。我不怕丢掉头上这顶乌纱帽,不能昧着良心做事。
王命璿之事是郑鄤记载。以往几乎没有研究者提到王命璿这个人,笔者在《明史》也没有找到他的内容。后来在《龙岩县志》发现有他的传,他的资历还不浅呢。他是万历三十二年(1604)进士,做过知县、御史,天启年间升为大理卿,因为丁忧才躲过了阉党的迫害。崇祯初年就当了刑部侍郎,皇帝曾经在平台召对他,问及律例和狱情,崇祯帝听了不高兴,斥退了他。后来王命璿因为要对边疆用兵失败的宦官追究责任,违背了崇祯帝的旨意,不得不辞官回家。
郑鄤案又被搁置一年,到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才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