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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守底线,职业打假守本心

月牙儿 最后编辑于 2022-03-21 15: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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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人们极其关注的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等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其中贵州林先生因网售9.9元父亲自制的酸菜,被买家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赔1000元一事引发不断热议,对此,笔者认为双方都应在监管下进行相应整改,而不是对一方进行一刀切。

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提升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消费者们关注的焦点,因而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是受广大消费者抵制的。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林先生在网上出售的酸菜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可以自产自销、无需办理相关的资质证明证件,但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林先生售卖的酸菜确实是没有正规包装,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该承担相应赔偿对并加以整改,对产品信息进行说明。

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正常情况下,发生纠纷时买家应当先和卖家善意沟通,而不是直接提出高额索赔,除非对方拒不改正。但是据了解此事发生后林先生曾想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对方却明确提出“需要赔偿1000元才能撤销投诉,少个50或者100也没有问题。”林先生这才发觉自己是遇上了职业打假人,并且是知假买假以获得赔款,他表示“确实是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但他愿意积极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缴纳罚款,让他赔偿1000元钱给这种消费者,他心里无论如何过不去这道坎。不是不愿意赔偿,是宁愿承担违法责任,也不愿助长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此欺诈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因而他的行为欠妥,不应拿到赔偿且要受到规约。要知道职业打假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了一定的净化作用。但打假是有界限的,打假不能变成“假打”,一旦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那就是“职业敲诈人”,反而捣乱了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

在自制农产品从传统的熟人销售转向网络销售的过程中,应当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卖家自身和消费者都不应该成为推广自制土特产品的“拦路虎”,食品人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依法办齐手续,接受市场监管;打假人守住食品打假的本心,不掉进钱眼里,不走“歪门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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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 天天3.15多好。
    2022-03-22 11:17:1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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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假多成绩显著的政府应给予奖励。
    2022-03-22 07:54:5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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