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 赢了官司 输了人心
近日,成都一小区物业发出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业主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业主称阳台不是公摊区域,“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让他人来决定能不能封”,随后提起上诉。小区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封阳台影响外立面,影响房价,“就是大家的事”。因封阳台而被诉的案件在全国较为罕见。封阳台到底是不是个人的事,你怎么看?
业主为何要封阳台?阳台与房屋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花几万元甚至十几万买了一个阳台,就让它风吹雨打,日晒夜露,派不上一点用场,有谁愿意。况且,封阳台除了防冻隔热隔音以外,还有对老人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的保护作用。
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前期和开发商、物业签订的所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都是购房时的格式合同,业主不签就不能购房,这种签约方式不是业主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物业没有执法权。有业主封阳台后,物业就擅自对该业主停电、停气、停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共服务是强制缔约,只要没有欠费,就是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也无权停供,而物业公司更没有权利这样做。更为严重的是物业胜诉后,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强拆业主阳台,同样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存在的违章行为,可以采用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方式予以制止,但不享有代业主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如果业主不执行法院判决,物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以牙还牙”,站在业主对立面。
物业要确立为业主的服务意识。我们这里新建住宅基本都是封好阳台出售的,这说明阳台是业主的,可以充分利用,业主都能接受,从未发生有业主私自拆除阳台被起诉至法院的现象。那么问题来了,象重庆地区,业主有封阳台的意愿,物业就要未雨绸缪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与社区居委会一起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如果大多数业主主张封阳台,物业就要拿出封阳台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和方案,为业主封阳台提供方便。而不是发生问题后再对簿公堂,即使物业赢了,也不得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