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 封阳台应该是业主说了算
近日,成都一小区发生了因封阳台争议而被诉的案件,一审判决认为业主的行为有违《规约》,为此业主须拆除违规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貌。由此引发网友一片质疑之声,业主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阳台呢?
现以笔者所在小区为例,纵观20多年下来,整个小区没有封阳台的业主已经是极少数的了。记得当年自家封阳台时物管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要注意装饰格调基本一致。再说本人多年服务于业主委员会,为此平常也十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了一批物业争议案例,用于日常工作。其中就有2010年本省南通的一起安装封闭阳台纠纷案,被告的业主获得了胜诉。这是一起被江苏高院视为经典的案例:物权高于所谓的“小区整体美观”,业主有权安装封闭阳台。
因为在2009年时,就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一是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需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那么,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作为房屋的专有部分,其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进行封闭啊。
如今,新的《民法典》中同样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在该案中,业主的房屋专有面积正是《民法典》所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不得侵犯。
住宅是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又是满足人类生活质量要求的享受资料,因此,由此派生而来的业主的居住利益,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合理利用改造以提供生活质量等权利应当获得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而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如何保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至于《规约》是购房时的格式条款,作用主要是约定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方面的事务,要是以这种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来否定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显然是不够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