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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语(原常言道) 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12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2-05-31 1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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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一小区物业发出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业主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业主称阳台不是公摊区域,“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让他人来决定能不能封”,随后提起上诉。小区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封阳台影响外立面,影响房价,“就是大家的事”。因封阳台而被诉的案件在全国较为罕见。封阳台到底是不是个人的事,你怎么看?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小启:本期起,《常言道》栏目更名为《平常语》

2022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3月8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柏文学、建筑怪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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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条评论

  • 尊重个人权利,更要尊重法律精神
    陆文文

    成都城投绿城诚园楼盘擅自封阳台纠纷经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并被要求15天内限期拆除。“封阳台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引发公众争议,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却忽视了本案中的另一个事实:业主与物业达成“不得私自封阳台”的两个协议。协议一旦签订,便具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具有鲜明导向:遵守契约的法律精神,相比个人权利更应当得到尊重。

    因封阳台而被诉的案件在全国较为罕见但并非个例,此前见诸媒体报道的类似纠纷,判决结果并不一致,公众态度也呈现两边倒。支持者认为,阳台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而非公共区域,《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高于“小区整体美观”;反对者则搬出《民法典》相邻权的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封阳台破坏了建筑物的整体外观,甚至影响楼盘价值,因而损害了其他主业的权益。

    本案的焦点显然不是个人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争议。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业主与物业达成的“不得私自封阳台”的两个协议:在物业的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封阳台,如果要封,必须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事实上,在该小区业主中进行的投票中,同意封阳台人数未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

    契约精神是买卖双方的基本操守,协议一经双方认可并签署,便具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效力,任何违约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在与物业签订“不能封阳台”或“特定条件下才能封阳台”的相关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应当理解合同文本中的真实意思表达,签署协议则意味着同意放弃“私自封阳台”的权利。而在事后,“私自封阳台”且以“物权高于小区整体美观”作为诉讼时的权利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共同遵守契约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对个人权利的主张,决不能以违反法律精神为前提。

    本案中,另一个争议的话题倒是值得探讨。《诚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诚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将“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封阳台”和“必须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作为购买小区商品房的附加条件,是否违背了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相关的格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审被判败诉的业主,不妨以此理由作为上诉时的主张权利。对协议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提出质疑,则是在尊重法律精神原则下主张权利的合理诉求。
    2022-03-14 11:06:4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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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阳台别封了和气
    近日,成都一小区业主因为私封阳台,物业与之多次交涉无果后,被物业以一纸诉状传上法庭,结果被判限期拆除。据悉,在该小区购房业主需签订一份《诚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明确表示原则上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如需封闭阳台,需经全体业主表决决定,支持的业主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且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3即通过表决。而该业主在两次表决均失败后,不听物业劝阻依旧封闭阳台显然给双方均造成了负面影响。
    从支持封阳台的业主角度来说,封阳台是为了老人,孩子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且阳台属于家庭内部使用空间,不是公摊区域,封与不封都是业主自己意愿决定。而从反对封阳台的业主角度来说,封阳台会影响整栋建筑的外立面,破坏建筑整体的审美设计,有碍美观,从而影响房价。不过,在笔者看来关于封阳台到底应不应该?又应该由谁决定?还是得回到问题的出发点。在最初的购房条约中,已经明确表明了如需封阳台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决定。因此,该业主不顾条约且不事先与物业说明并积极沟通确有过失之处。
    “礼之用,和为贵”。规矩的制定是为了使各项事务处理得宜,解决纷争,贵在圆满和谐。身处同一个小区,每个人都应当在自由使用自己的各项权利外不侵犯,不干涉别人的利益。如若介意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就该在购房时提出质疑或者拒绝,而不是在事后凭个人主观意愿想当然的触碰、违反。当个人私事触碰到集体利益时便不再是一己私事,集体成员有权进行公开表态,而当事人在处理问题时也应保证不伤害集体利益。生活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抬头不见低头见,没有必要非要为了封住阳台争出高下,封了和气。而评判究竟是否该封的的依据便是规矩,规定。在规矩范围内做事便是最大的随心所欲。
    阳台是否可封得靠规矩说了算,业主可积极寻找其他防范措施代替阳台被封,千万不可为封阳台而封了社区的和气。
    2022-03-12 23:40:5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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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尺森严,不容亵渎!

    近日,成都一小区物业发出的一纸告示,在网络引发热议。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封阳台的诉讼中获胜,当事业主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
    据悉,业主高先生所购买的的住宅位于小区28层,靠近公路,为隔音防尘,防止高空坠物,高先生决定把阳台封上。而就在同一时间,高先生被物业告知不能封阳台,理由是影响小区美观和整体价值,并说明想要封阳台需全体居民投票表决。而高先生则表示封阳台“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让他人来决定能不能封”。而小区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封阳台影响外立面,影响房价,“就是大家的事”。随后,“一纸诉状”将高先生送上了法庭,今日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高先生的行为妨碍了物业的服务和管理,有违《规约》,高先生须在判决生效起15日之内,拆除违规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貌。对此,高先生发出质疑,随后提起上诉。
    其实想要知道在这场对峙中究竟哪一方更有理,方法很简单,那就是用法律这把尺来衡量。法律会坚定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亵渎。
    首先,物业称业主购房时所签的《诚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上明确规定,区内业主原则上不得封闭阳台,如需封闭阳台,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面积和户数均需达到“两个2/3”(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总面积2/3,业主占总人数2/3),才能封阳台。但事实上,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高先生封阳台的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是从人身安全、高空安全的角度考虑。而该《规约》明显侵害了业主的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约无效。
    其次,物业称小区曾按照购房时所签的《规约》进行了业主投票表决。但投票因为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不足2/3以上,且参加表决的业主人数占比不足2/3以上,因此物业宣布无法启动封阳台工作。对此,笔者提出疑问,既然未达到2/3之二的标准,就证明该投票是无效的,又如何能盖棺定论无法启动封阳台工作呢?
    由此可见,法律是一把尺,在法律的方圆内,孰是孰非显而易见,任何人都不能挑战法律的尊严,违背法律的界限。
    2022-03-12 22:21:1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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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房不是个人的家,维护小区要靠大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们纷纷搬入能容纳更多人的楼房居住,相较于过往农村较为独立的一户一院,实用面积缩小了,邻居却变多了。随之而来的是业主们大大小小的矛盾和摩擦。近日,成都一小区物业发出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业主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这一新闻引发了热议。封不封窗户竟引发一场诉讼,这究竟是为什么?
    原来物业屡次拒绝高先生封阳台,而高先生称阳台不是公摊区域,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让他人来决定能不能封。坚持封上阳台,随后物业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在高先生运送封阳台的物料进入小区时,就已告知他不能封阳台。多次沟通未果后,高先生决定不再理会物业的意见,自行封闭了阳台,于是物业将业主高先生告上了法庭。根据业主购房时签订的《规约》,业主在物业使用中,原则上不得封闭阳台。如需封闭阳台,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面积和户数均需达到“两个2/3”(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总面积2/3,业主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的同意,并按统一方案实施。而高先生的阳台经业主们投票表决后,结果未达要求,所以高先生自行封闭阳台的行为,其实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至于为什么其他业主不同意高先生封阳台,则是因为他们认为封阳台后小区外立面会不美观,致使房价贬值,如果房价贬值,那这就是大家的事。为了防止噪声污染和冷空气侵扰,用封闭阳台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无可厚非,可如果因为封闭阳台,而给其他人带来了困扰则是万万不可取的,且不说高先生因一己私利不顾他人感受,其他的房主并无人提出封阳台,怎么噪音和冷空气只影响高先生的家呢?楼房是自己的,小区却是大家的,维护小区的总体形象是每个业主的责任,高先生此举实在不妥。
    而小区物业的态度也值得赞许,该物业在购房时与业主们签订合约,最大程度的保障每户利益,体现了购房前先签订协约的重要性:可以更合理、更规范的解决业主间的矛盾,采取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更公正、更合法。同时在业主利益受损时及时站出来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与其他新闻报道中蛮横无理的物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看似是一桩简单的诉讼案,却让我们意识到楼房不是个人的家,维护小区要靠大家!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面前,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只有抛之短浅目光,才能共谋长久利益,建造和谐社区!
    2022-03-12 21:52:3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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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拉住自由的准绳
    近日,成都一小区宣告关于“封阳台”一事引发的诉讼案以业主败诉而告终,一时间成为广大小区物业和业主关注的焦点,众人对于封阳台自由权的归属方议论纷纭,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如何,追求自由的前提是守住规范的准绳。
    首先业主对房屋的改造自由合乎情理。花钱购买的房屋当然要让自己住的舒心和放心,因而鉴于外界的道路噪声,个人的心理以及家人的高空安全等因素,封阳台逐渐成为业主们的一种常规操作,出于个人需求该业主有选择封阳台的自由。
    然而物业对房屋改造的监管更合乎法理又兼顾情理。一方面,在此案中该业主确实违反了小区相关的住房协议。据悉,该小区的房产作为典型的绿城式建筑,诚园外立面采用了大面积玻璃幕墙和石材,风格独树一帜,当时不少购房者都因此建筑风格而决定买入,而为了保护这一优势,在买房时物业就事先和业主们签订了有关协议,即不能擅自封阳台,破坏统一结构。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业主,顾及业主的迫切需求,小区根据《诚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诚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在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存在超过2/3的情况下可以同意封阳台,但业主需要在统一封窗的设计、风格、材质、施工工艺等情况下进行封闭,而以上这些协约该业主都没有遵守。另一方面,业主并没有提前和物业以及其他住户进行妥善沟通,没有顾及他人在封阳台时造成的不良影响。不仅诉讼前没有听从指挥卸下阳台,而且诉讼结果出来后更是与物业发生冲突,要求申诉。在这起事件中物业不过是依法办事,虽然看起来有些将此事严重化,似乎太过强硬不讲情面,但其实已经尽到了法理和情理,反而是这位败诉的业主既没有遵守原本的住房合约规定,也没有站在小区和住户的角度思考问题,为了一己私欲擅自做主悄悄封了阳台,严重损害了小区以及部分业主的利益,实乃有错。
    固然,业主通过购买房屋拥有了一定的房屋自由权,但在行使自由之前要看清楚面前路上的条条准绳,不顾法理和情理擅自越过就是不对,而当纠纷袭来之时,拉紧自由的准绳方可止住贸然前进的步伐。
    2022-03-12 21:17:3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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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台自由”不自由
    拥有一个舒适的家,是每一个人的生活理想。因此在搬进新家后业主都会观察自己的家,着手考虑装修事宜:或是考虑粉刷墙壁用什么颜色,或是考虑在房间外加不加装防盗窗,总之,业主在装修时都会以安全,稳定,方便为前提。于是,出于安全考虑,业主大都会选择封阳台以防止老人小孩坠楼。这本身无可厚非。然而,近日成都一小区物业因部分业主违规封阳台起诉这些业主并胜诉,这引起了部分网友热议,封不封阳台是否由物业管理?业主是否拥有“阳台自由”?
    “阳台自由”,首先应从安全方面考虑。诚然,加封阳台本身就是为了家里老人和小孩的安全。然而,部分楼盘的设计本身就不适合加封阳台。贸然封阳台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居住风险。因此,在封阳台前,业主务必要寻找专业人员来调查研究封阳台方案,将专业的事交由专业的人来负责,切忌贪小便宜,避免因小失大。
    “阳台自由”,其次应从法律方面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在选择是否加封阳台时,业主应及时询问物业,在得到相关负责人的安全提示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从本案来说,成都诚园小区曾因是否同意封阳台而举行过投票,但同意人数未达到规定的2/3,因此物业回绝了部分业主要求封阳台的要求。因此,业主私自封阳台固然合情,但不合法;物业做法强硬固然合法但不合情。如果物业能与业主妥善谈判,讲明事情的利害原委,双方共同达成一个解决方案,或许就不会闹到上法院的地步了。
    “阳台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自由,也是大家的自由。阳台作为房屋外观最明显的区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楼盘的“容貌”和房价。尽管业主们只想拥有一个舒适的家,但面对自身楼层外其它阳台的“标新立异”,难免会有心理落差,进而产生盲从和报复心理,因而易引发邻里纠纷。在满足自己“阳台自由”的同时,也要记得和邻居们达成协议,和睦共处。大家的“阳台自由”才是真正的“阳台自由”。
    其实,成都小区业主加封阳台的小事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热议,归根结底是网友对物业的不信任以及对司法合理不合情的质疑。只有物业公司做到人性化的管理,将业主的物业费化为缕缕春风;只有司法机关在依法断案的同时体察民情,才能真正解决好这类民生案件,让“阳台自由”,实质化,民主化,广义化!
    2022-03-12 14:26:1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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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阳台不只是个人的事,不可取!
    近日,成都绿城.诚园一期小区内贴出告示称,诚园一期首户封窗诉讼案结果已出,经双流区法院判决,违规封阳台的业主需在15日内拆除并恢复阳台旧貌。因封阳台而被起诉的例子实属罕见,此事一出,能不能封阳台也成为了众多业主关注的焦点。
    封阳台有利有弊。据调查,相当一部分的人封阳台的主要原因是保护安全,防止儿童或宠物坠楼。也有人考虑到了雨水、灰尘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增加室内使用面积也是原因之一。但是,封阳台也会破坏建筑美观、影响房子的商业价值。
    据悉,该小区业主们在购房时曾签署约定,如果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超过2/3的情况同意封阳台,业主可以在统一封窗的设计、风格、材质、施工工艺等情况下进行封闭。投票结果显示,同意人数未达标,因而阳台不能封。违反约定、擅自封阳台,这位被诉业主未免太过“任性”了。
    在这次事件中,被诉业主违反了买房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败诉也是必然。但这位业主对判决结果仍有意见:阳台不是公摊区域,因而封阳台“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让他人来决定能不能封。”的确,个人的区域归个人管。但当个人行为侵害到公共利益时,就应该被禁止。
    绿城.诚园的外立面以其特殊的材料和设计吸引了许多购房者。封阳台虽然只封了自己的一户,实际上却影响了整体的外立面。在现在的市场上,外立面不整洁的房子往往意味着低价。这样看来,封阳台的行为是间接损害了其他住户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封阳台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应该对这种行为说不。
    封阳台不只是个人的事情,更关乎公众的利益。这次事件也警示人们:维护个人利益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法律规定,也离不开公民的自觉。
    2022-03-11 18:42:3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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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争,胜负何为?
    近日,成都一小区物业在针对小区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业主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但业主认为阳台是自己的私人领域,不需要他人决定能不能封,所以随后便提起了上诉。小区中的另一部分业主却觉得此业主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封阳台影响了房价,就应该是大家的事情,那么,在这次事件中到底谁对谁错呢?封阳台而被诉讼的案件在全国比较罕见,在这件案件中,所对立的两方,业主和物业,所代表的其实就是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业主因为自身的喜好等原因,对阳台进行封闭,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无意识的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所以代表广大业主的物业就合理运用了法力武器对其他业主的利益进行了维护,但很显然,物业的这种行为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封阳台业主的利益。所以此次事件猛地一看,双方似乎都没有太大的过错,但是,身为个人,我们需要意识到一点,那就是个人利益是应该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可能很多人会觉得不服气,凭什么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群体利益呢?非常简单,因为人是需要依附群体而生存的,那么,个人利益也需要依附群体利益才能够实现最大的利益化。在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即使个人利益是正当的,但只要它会影响群体利益的实现,即使个人利益是正当无过的,也必须要为了群体利益牺牲,这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所要求的,这种牺牲是表现出崇高的道德精神的。业主购买房屋,他就具有房屋的使用权,所以,他根据自己的需求对阳台进行封装完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他的这种行为会影响小区的整体观感,不利于房屋的销售,进一步导致房价下跌,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并且在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为自己的房价也下跌了,经济上也有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发挥崇高的道德精神,放弃个人利益,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这是最明智的选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只有集体利益得到保障,个人利益才能稳定,反之,也只有个人利益稳定,才能调动生产的积极性,使集体利益最大化。所以,个人利益理应服从于集体利益。
    2022-03-11 15:01:3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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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赢了官司 输了人心
    近日,成都一小区物业发出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业主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业主称阳台不是公摊区域,“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让他人来决定能不能封”,随后提起上诉。小区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封阳台影响外立面,影响房价,“就是大家的事”。因封阳台而被诉的案件在全国较为罕见。封阳台到底是不是个人的事,你怎么看?
    居民为何要封阳台?阳台与房屋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花几万元甚至十几万买了一个阳台,就让它风吹雨打,日晒夜露,派不上一点用场,有谁愿意。况且,封阳台除了防冻隔热隔音以外,还有对老人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的保护作用。
    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前期和开发商、物业签订的
    所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都是购房时的格式合同,业主不签就不能购房,这种签约方式不是业主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物业没有执法权。有业主封阳台后,物业就擅自对该业主停电、停气、停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共服务是强制缔约,只要没有欠费,就是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也无权停供,而物业公司更没有权利这样做。更为严重的是物业胜诉后,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强拆业主阳台,同样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存在的违章行为,可以采用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方式予以制止,但不享有代业主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如果业主不执行法院判决,物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不要站在业主的对立面。我们这里新建住宅基本都是封好阳台出售的,这说明阳台是业主的,可以充分利用,业主都能接受,从未发生有业主私自拆除阳台被起诉至法院的现象。那么问题来了,象重庆地区,业主有封阳台的意愿,物业就要未雨绸缪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与社区居委会一起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如果大多数业主主张封阳台,物业就要拿出封阳台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和方案,为业主封阳台提供方便。而不是发生问题后再对簿公堂,即使物业赢了,也不得人心。
    2022-03-09 15:06:0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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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早在2009年时,就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一是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需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如此看来,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该由所有人说了算吧?!
    2022-03-09 10:39:1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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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规则,方能缓解矛盾,这个观点好。
    2022-03-09 08:38:3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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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啥?哪家不封闭阳台?只要不占用公共空间,不违章搭建,似乎没啥问题,物业和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有相关条款明确说明了封闭阳台的事情呢。。。不说清楚,评论起来也莫名其妙。
    2022-03-08 23:17:4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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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规则,方能缓解矛盾
    近日,成都绿城·诚园一期小区业主高先生因封阳台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并且一审败诉,业主高先生对此表示不服,称:"阳台不是公摊区域,封不封是自己的权力,不需要让他人来做决定“,并在随后提起上诉。而小区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小区建筑是一个整体,封阳台面影响小区对立面,影响房价,就是大家的事。只要涉及到自身利益,大家谁都不会退让,人性就是如此。

    随着众多高品质改善型住宅的推出,建筑本身也是设计作品。房屋除了居住,还需要考虑到整体美观度,毕竟大家都是花了大价钱购买的房屋,都不希望因为封阳台影响外立面美观,影响小区价值。但是根据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审美需要是远远建立在安全需要之上的,安全需要是我们生活所必需的,它对生理和心理健康很重要。

    开放式阳台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安全性问题,首先你家住几楼,如果是低楼层那就要注意安全问题了,曾经看过一个新闻,一个孩子晚上拉开窗帘突然看到一个人趴在窗户上,后来被吓得不轻,这种事不能不防。如果是高层,更是要主意高空抛物,小朋友的安全问题。第二,是干净卫生的问题,正常外面的阳台很多人都是为了晒被子养花等,既然是在外,灰尘、脏乱的东西是避免不了的。第三,是否隔热保温隔音功能,如果是在北方,冬天还是有点冷的,屋内保温还是有必要的,如果是南方,梅雨季节雨水较多,长期的风吹雨打,势必造成阳台凌乱的局面。以上可能也是想封阳台的业主所顾忌的问题。

    但是封完的阳台颜色、样式各式各样,确实不整齐且影响美观。阳台涉及室外形象,物业有权要求统一颜色和外观样式。争对问题双方,大家不妨各退一步,既然部分业主注重房屋外观和价值,而另一部分业主有权封自家阳台,不如统一阳台的外观样式,由物业出面制定规格标准,必须得出统一方案。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封阳台是违法行为,封阳台即是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更要遵守规则。
    2022-03-08 21:16:4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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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规则,方能缓解矛盾
    近日,成都绿城·诚园一期小区业主高先生因封阳台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并且一审败诉,业主高先生对此表示不服,称:"阳台不是公摊区域,封不封是自己的权力,不需要让他人来做决定“,并在随后提起上诉。而小区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小区建筑是一个整体,封阳台面影响小区对立面,影响房价,就是大家的事。只要涉及到自身利益,大家谁都不会退让,人性就是如此。
    随着众多高品质改善型住宅的推出,建筑本身也是设计作品。房屋除了居住,还需要考虑到整体美观度,毕竟大家都是花了大价钱购买的房屋,都不希望因为封阳台影响外立面美观,影响小区价值。但是根据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审美需要是远远建立在安全需要之上的,安全需要是我们生活所必需的,它对生理和心理健康很重要。
    开放式阳台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安全性问题,首先你家住几楼,如果是低楼层那就要注意安全问题了,曾经看过一个新闻,一个孩子晚上拉开窗帘突然看到一个人趴在窗户上,后来被吓得不轻,这种事不能不防。如果是高层,更是要主意高空抛物,小朋友的安全问题。第二,是干净卫生的问题,正常外面的阳台很多人都是为了晒被子养花等,既然是在外,灰尘、脏乱的东西是避免不了的。第三,是否隔热保温隔音功能,如果是在北方,冬天还是有点冷的,屋内保温还是有必要的,如果是南方,梅雨季节雨水较多,长期的风吹雨打,势必造成阳台凌乱的局面。以上可能也是想封阳台的业主所顾忌的问题。
    但是封完的阳台颜色、样式各式各样,确实不整齐且影响美观。阳台涉及室外形象,物业有权要求统一颜色和外观样式。争对问题双方,大家不妨各退一步,既然部分业主注重房屋外观和价值,而另一部分业主有权封自家阳台,不如统一阳台的外观样式,由物业出面制定规格标准,必须得出统一方案。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封阳台是违法行为,封阳台即是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更要遵守规则。
    2022-03-08 21:15:0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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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阳台应该是业主说了算
    近日,成都一小区发生了因封阳台争议而被诉的案件,一审判决认为业主的行为有违《规约》,为此业主须拆除违规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貌。由此引发网友一片质疑之声,业主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阳台呢?
    现以笔者所在小区为例,纵观20多年下来,整个小区没有封阳台的业主已经是极少数的了。记得当年自家封阳台时物管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要注意装饰格调基本一致。再说本人多年服务于业主委员会,为此平常也十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了一批物业争议案例,用于日常工作。其中就有发生在10多年前,本省南通的一起安装封闭阳台纠纷,那是当上被告的业主获得了最终的胜利。这起被江苏高院视为经典的案例说明:物权高于所谓的“小区整体美观”,业主有权安装封闭阳台。
    因为在2009年时,就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一是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需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那么,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作为房屋的专有部分,其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进行封闭啊。
    如今,新的《民法典》中同样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在该案中,业主的房屋专有面积正是《民法典》所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不得侵犯。
    住宅是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又是满足人类生活质量要求的享受资料,因此,由此派生而来的业主的居住利益,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合理利用改造以提供生活质量等权利应当获得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而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如何保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至于《规约》是购房时的格式条款,作用主要是约定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方面的事务,要是以这种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来否定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显然是不够格的。
    2022-03-08 21:04:5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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