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罚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人情味
吴阿蒙
近日,广东一公司员工因未回复群内消息,全员被罚款200元的消息引起了不少批评。笔者认为,舆论的批评已经充分说明,这样的罚款既无法律依据,更无人情味可言。
事实上,该公司在群里发布的是放假通知,于员工而言接近春节放假,本身是件高兴的事。况且从通知发布的时间来看,17点56分正常来说要么已经是下班时间,要么就是接近下班时间,员工没有看到消息是有可能的,况且该通知也没用明确要求员工“收到回复”。把一件本来应该让员工高兴的事处理的让员工不高兴,这样的公司很难说与有人情味搭上关系。更何况,微信群的滥用,模糊了职场和生活的边界,本身就给职场员工增添了很多烦恼。有人情味的公司想的应该是如何减少这样的烦恼,而不是“添料”。
公司人员拿公司规章制度里的相关规定来说事,并且强调所有的员工都签名确认了,好像这样处罚就有了依据,就是天经地义。但是这有个大前提,就是本身这样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是合法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很明显,这家公司的所谓规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不复存在,公司企业行驶处罚权的依据早已废止。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这其实已经明确了有处罚权的主体,显然该用人单位不在这一主体之列。这家公司所谓的自身规定,其实是在滥用处罚权,其对公司员工的罚款,显然是无法律依据和支撑。
虽然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起到一些规范性的作用。但是也不能滥用,其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更不能违背法治精神。更何况,这些所谓的“签名确认”,是否是迫于公司压力,是否真的是自愿,这个很难说。对于公司企业而言,这样的处罚规定还是要力戒;对于职场员工而言,面对个人权益被损害,也要勇敢的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