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醉驾不被起诉 竟向检方赠送锦旗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称:陕西西安未央区检察院通报,姚某因危险驾驶被宣告不起诉,他和公司领导拿着锦旗到检察院表达谢意。
事情源于2021年12月,交警发现姚某酒驾,血醇浓度为144.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官审查查明,姚某虽系酒驾,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姚某酒驾是因父亲突然晕倒,着急看望父亲,公司也证实姚某工作表现良好,踏实认真。综合考虑,检察官拿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得到联席会员和检察官、分管领导肯定。
对此事,我查找了相关刑法,《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姚某根本不符合这一免责条件。理由是:
一、姚某醉驾上路,客观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姚某父亲突然晕倒,因着急看望父亲而醉驾,并没有达到情况紧急的程度,很显然不属于紧急避险。
三、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量刑考虑的情节,平时的工作表现好坏,这些都不能成为犯罪的脱罪事由。
法律是刚性的,执法必严。姚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收锦旗实属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