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家弗里德曼于1976年做了一个实验,证明了一个好的人物形象往往会提高消费者对广告的产品产生积极的态度。名人广告则是运用了社会心理学中的“晕轮效应”。所谓“晕轮效应”是指一个事物如果被认为具有某种特点,也往往被认为具有其它特点,即人们会把一个事物的印象迁移,扩散到另外一个事物身上。
而名人效应则充分体现在网络直播带货中,有商家和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1.5万元的直播带货合同,请明星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但3场直播的销售额仅为5000余元。为此,商家一纸诉状将该传媒公司告上了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传媒公司向商家返还41万余元的服务费。
商家不可轻信网红明星的带货能力。商家请明星网红来带货直播,看中的就是他们身上的名人效应。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销售额是否理想靠的是明星个人光环,影响力以及公信力,和商品本身并没有很大的关系。商品并非是一家独售,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渠道购买该商品。所以一场直播的销售额是否达到预期理想,与带货明星脱不开关系。但商家不能因此就把全部的宝压在了带货明星身上。再者,名人效应存在负面情况,受众可能过分注意名人而忽视产品本身。而如果名人选用不当,就很可能冲淡观众的下单欲望,从而造成商家的损失。
消费者更不能过分追逐名人效应而忽视了产品功能及用途的回忆。在这场闹剧中,大家看到的也许只是商家与明星之间的矛盾,似乎与我们消费者无关。但在笔者看来,这场官司中更应该反省的是我们消费者自身。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网红的最终归宿是直播带货,各路明星也纷纷来分一杯羹。而造成网络直播带货大火的正是我们消费者,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名人效应的追逐,请来粉丝数量庞大的网红明星带货,粉丝为喜欢的偶像买单。消费者为名人效应买单,不知不觉中,我们成为了被割的韭菜。
在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直播带货这一趋势下。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不可盲目追风,要清楚地了解我们对于产品本身的需求,不能轻信明星网红。名人效应不可盲目追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