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都报的一则消息,可以说刷新了不少人的″认知"。韩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为业务支持岗。2017年7月5日,韩某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韩某某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30988.5元。公司认为该员工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无须向他支付。该员工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最近,广东高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年终奖30988.5元。
这条消息使我想起自已打工生涯的一些听闻,我是2018年离开福建晋江的,此前在该地几家鞋服公司打工近十年。据我了解,不少企业规定,员工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被扣留,须等到年底结算一起发还,期间员工擅自离职那一个月工资就算打了水漂,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相关规定。员工合同期间要离开企业,须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这是符合法定的程序,但员工辞工申请得到企业批准后,企业一般只按百分之八十结算剩余工资,企业的规定不能凌驾于劳动法之上,可不少企业依然故我,更别奢谈拿到相应的年终奖了。
韩某某2017年的这起劳动仲裁案至今才在广东高院得到最终胜诉裁决,期间想必历经败诉而又申诉的过程。相关法官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也存在争议和进一步认知的问题。员工中途申请离职后,一年中那段业绩,可以参与企业年终业绩考核且拿到相应的年终奖。员工是弱势群体,法院支持韩某某的诉求,是尽量还给员工公平公正,合情也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