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双方合同,就该共同担责
涂俊明
商家已经与传媒公司订立了合同,双方也肯定是在合约中陈述了合约履职细则的。然而,由于种种客观的市场因素,未能达到期待的销售目标值,造成双方的“不愉快”,商家便将传媒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以索取合同未尽数值的金额。且法庭经过“二审”,居然满足了商家的经营“苦逼”心理与商业“预期”。
这桩看似经过法庭的庭审与裁定的商业经济案例,却也实在难以令人“心服口服”——
这其中疑问之一:合同初期,商家不会没有最低目标值设定。我们知道,企业营销也好,商家销售也罢,对于某商品(产品)的市场推出,进行经营活动,不会不设定最低营销值的预期门槛,不可能毛毛躁躁地入市行销商品。这家商户想通过传媒公司应用直播“带货”的网路营销渠道“走货”,以达到丰盈足额的回报,仅仅是一厢情愿的“心里预期”。事实上,网销、网购在当下的市场氛围里不过只是一种渠道,商家期待自己的商品以“直播”网销方式达到“售罄”51.5万元的商品,显然仅仅是预设目标,不一定是终点营销额。据此,以传媒方未达到“带货值”为据,要求索回余额,似乎有勃合同原设文本的信用。
这其中疑问之二:履约期内,双方是否共同信守合约。诸如,带货传播期间,商家是否按质论价地提供足够的商品及其服务,以获得网购消费者群体遴选的需求?诸如,传媒方是否尽职尽力做好了“直播带货”履职服务,尽善尽美地给网购消费群体展现商家商品最美、最优、最好的“形象面目”,激发网购消费群的选购热情……然而,所有这些,都是商家与传媒双方在共同履职履约。既是共同履约,而履约结果未曾达到预期,商家单方面要求媒介另一方独担未尽责任,似乎并不合适。例如,是不是可以协商,折中处理?
既是双方合同,就该共同担责, 合法合情合理!处在网络介入市场营销、参与经营活动的大潮流中,商家谨慎选择传媒,借助虚拟空间,拓展营销渠道,是一条“在商经商”新通道。而纵然是万事之策,也会有“失察”之时,类似“未达预期,动辄索还”,还是少想少做。作为传媒一方,则更应该量力而行接单,精心策划运作,有多少能耐担多大纲,切莫盲目接洽,在力不从心之余,承担负面的社会舆论重压,甚至导致渠道“关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