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 孰是孰非法律自有定论
据报道,有商家和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1.5万元直播带货合同,请明星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但没想到3场直播的销售额仅为5000余元?!
从这一场明星直播带货的翻车事件来看,现在明星直播带货,想让网友下单消费已经不再那么容易了,毕竟名气和商品本身不能划等号,如今的网友也不像从前那么好忽悠,他们的消费也变得越来越理性了。至于商家和传媒公司双方谁对谁错,我们不妨看看广州市中院二审的审理结果。
先从败诉方传媒公司的表现来看,简直是失误连连好严重。首先是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下架。其次是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他自己没上场而是由其助理代替补播,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再者是双方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而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的仅是3场!故法院认定某传媒公司严重违约。你说该罚不该罚?!
再从胜诉方商家角度来看,教训也不少。首先,要确定聘请的明星是否适合直播带货?要想利用明星的光环来带动自家商品销量,真的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的,就要了解一下该主播此前带货直播的战绩。如果从未带过货或者战绩惨淡,而且出场费用较高,那即使对方是名气大、粉丝多的当红流量明星,商家在付费聘请前,也请三思而后行,防止代言费打了水漂。你看陈小春此前的直播视频就能够发现,他不仅对很多产品都不了解,就连说出一句通顺的普通话都显得有些困难。其次,得确定聘请的明星是否适合带货自家的产品。要知道,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出现在直播间,慕名而来的大量粉丝可能单纯是为了前来观看明星,不一定有购物的打算。而且很多明星的粉丝从来就不是该带货商品的消费群体,当然不会因为喜欢的明星带货就购买啊。
如此说来,法律的天平应该倾向哪边?不是很好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