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两难需要法律先行
长达十四年的漫漫寻亲路,长达十四年的思念与苦痛,在团圆之日似乎都化成泪水。孙卓本该有着无边的喜悦,但此时却陷入了情法两难的泥淖之中,而这种两难境地常常发生在每一个拐卖后重逢的家庭之中。对此笔者认为,情法两难需要坚持以法为先。
情与法不容混淆。团圆喜悦之余也让孙卓陷入了情法两难之中:站在情的角度,养父母有着十余年的养育之恩;站在法的角度,养父母是买家,是破坏原家庭幸福的罪魁祸首。然而“拐卖”之本质不该被恩情之表象所冲淡所掩盖。拐卖不等同于收养,对于原家庭来说是夺子之痛,对于被拐的孩子来说是失家之苦,其中受利之人只有“拐卖”与“买拐”的交易双方。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放在此处依然适用。
相信许多人都曾被电线杆上贴的一张张寻亲启事、快递箱上被拐儿童的照片、新闻节目中失去孩子的父母绝望的哭声所触动过心弦。每一张寻亲启事不仅仅是一张扁平的纸张,背后更是一整个家庭数几十年如一日的酸楚与付出。一张张递出承载着渺茫希望的启事,一次次陷入喜悦与落空的情绪交替起伏之中,数十年的辛酸是旁人难以感同身受的,旁人最没有资格替原家庭说“原谅”。
有情之事交给人,无情之事交予法。孙卓多次发声表明自己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也正是站在了情的一方;民众高声呼吁的“买卖同罪”“是买家不是养父母”等则更多站在了法的一方。情法两难但是也能两全,法律需严惩之余孙卓仍可尽到自己的一份心。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原因较为复杂,“买卖同罪”或许也不能够完全避免拐卖的发生,但是法律的严厉打击必定会对部分买家产生一定的威慑从而减少“买拐”行为,让“拐卖”者减少市场和谋利的空间。法律是维护秩序、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武器,应当以法先行以避免更多“孙卓”悲剧的出现。
“天下无拐”的愿望需要依靠法律来实现,希望所有“亲爱的”都不再是遥远的呐喊,所有的“回家”都不再是一种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