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猪大战”亟需治理对策与时俱进
郭春耘
今年来,野猪频上热搜:“野猪畅游南京玄武湖”“野猪横穿马路撞翻面包车”……不少网友调侃称“二师兄泛滥,可以考虑吃烤猪”。而近日,又有一则关于野猪的新闻报出: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而被判刑。
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野猪在我国早就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名录中的野生动物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像野猪此类的野生动物,虽然不重点保护,但依然不能猎捕,违者将根据《刑法》341条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野猪泛滥”该怎么办?农民对此面临两难境地:不猎杀,农作物受损严重,颗粒无收;猎杀,违反国家规定,面临牢狱之灾。“人猪大战”背后困境的缩影,亟需治理对策与时俱进。
首先,在立法上,应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当然也包括人和野生动物和谐共生。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既要防止人类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生存出现困难,也要避免对于动物的发展疏于管理出现其无序泛滥甚至侵犯人类自然生存空间的状态。因此,立法机关应随时关注人与动物的矛盾变化情况,根据不同时期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现状及原因,及时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出台时间是2000年,而以生存能力强、繁殖速度快的野猪为代表的种群,在近年来呈泛滥之势,严重威胁到一些山区的农作物生长。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探索建立一种科学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将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如严格区分哪些物种需保护、哪些物种已泛滥且产生了不良影响,切实在保护中兼顾人民群众的利益。
与此同时,政府也要积极作为,及时合理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地区因财政负担重,无法划拨补偿;也有地区尚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导致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无法得到补偿,群众只能选择把“罪魁祸首”猎杀,在违法的路上愈走愈远。
今年以来,国家林草局,已经在江西等14个省份,开展野猪致害的综合试点防控工作,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相信在国家的科学调控下,能早日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