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不应弃之情理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自家的庄稼大面积遭到野猪糟蹋,在无奈之下三个月内猎杀了8头糟蹋自已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狞猎野生动物罪判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
野猪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河南省南阳市吴某夫妻两人私自捕杀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狞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赔偿国家损失4000元。在庭审现场,被告吴某直呼喊冤,称由于野猪糟蹋,自家30多亩麦子全没了,100多亩玉米70亩绝收,在无奈之下才想把糟蹋自家农作物的野猪灭了。任何人违法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无可非议。但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吴某夫妻俩也是受害者,他们俩起早贪黑种地,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辛苦苦忙了大半年,眼看庄稼快收割了却被野猪糟蹋了,确实令人心碎!民以食为天,粮食没了他们吃什么,庄稼被糟蹋了,他们如何生存?再说吴某猎杀的是糟蹋自已庄稼的野猪,客观来说也是一种防御性质,并非吴某进山捕杀野猪。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的角度来看,法院此判决不能令人信服。判吴某赔偿国家损失4000元,但是吴某庄稼的损失未见有下文,显然有失公平。
野猪是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三有”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并非濒危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时代在进步,社会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国家许多法律条文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修改与完善。作为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法律条文至今已过去20多年,由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许多地方野猪泛滥成灾。我国多地根据野猪成群结队下山,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如四川省通江县,组织专业有资质的队伍,进山捕猎野猪。四川省通江县的做法,是否也值得河南省南阳市借鉴呢!关心民生与民情,是政府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也望南阳市有关部门,多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向群众多宣传法律知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野猪对村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以避免吴某类似的事件重演。时代在发展进步,也期待政府对相关法律条款尽快完善与修改,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繁荣昌盛。
民生是国之本,切莫过分强调保护野生动物而忽略人的利益。法理与情理有机融合,以人为本,法律充满温情,社会才能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