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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法理与情理冲突需协调

索南措 最后编辑于 2021-12-10 14: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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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件发生在河南南阳的因猎杀祸害庄稼的野猪而被判刑的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一对生活在南阳的农民夫妻,因为种植的庄稼被野猪祸害,其中麦子被野猪祸害了三十多亩,玉米被野猪糟蹋了七十多亩,奋而在三个月内猎杀了8只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一头是农民的劳动成果频频被糟蹋,一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在“人兽矛盾”频发的当下,人类又该如何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一些地方的野猪等动物越来越多,甚至有泛滥之势,野猪出现在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等事件多有发生。是要为了保护野猪而忽视它的破坏性,置其损害人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于不顾?还是选择就地猎杀?这一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如何平衡好野生动物保护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居民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上述案件之外更需思考的问题。

    谈“共生”不能只靠情怀,而是需要大量机制去推动。首先要进行主动防控。在野猪危害发生的季节,通过媒体进行提前预警,提高公众防范野猪的意识;国家对野猪危害区域的农民安装驱赶野猪的装置,推广野猪防范知识普及,避免发生违法行为;国家还应设立补偿机制,针对一些野猪危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补助,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其次要进行猎捕调控,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防控措施。但野猪既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又名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三有”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杀,而应听从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因此相关部门应牵头进行统一驱赶、猎捕,避免野猪泛滥造成危害。此外,还可以适度增加野猪天敌,控制野猪的数量。

     野猪啃食庄稼时,居民们所面临的是放任野猪侵犯导致切身利益受损与强行猎捕野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两难选择。鉴于野猪体型较大且具有攻击性,因而一些居民不得不使用猎狗、电网、猎叉等进行驱离、猎捕。如此,便可能因为使用了禁用工具而触犯法律,涉嫌犯罪。对“防御性”驱逐造成损害等特殊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这样做既不背离生态环保初衷,又契合了居民的朴素认知,有利于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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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 公平、公正最重要。
    2021-12-11 08:21:3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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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理与情理 有时候本就两难
    2021-12-10 13:51:0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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