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一对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笔者认为,法律是写在纸上的约束,它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而情感却早已刻在人们心上,比法律的历史更加悠长。
1989年,我国正式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该法律施行的意义在于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而笔者从人文角度考虑,此法更维护了每一种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在这个地球上留存的权利。可野猪繁衍能力强、生存率高,并不属于濒危。它之所以被列为保护动物,是因为野猪数量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会带动其他濒危动物的恢复。
但法律无法漠视“情”,“情”可以促进法律不断完善。野猪泛滥成灾肆意毁坏农田植被,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便不可不治理。民情迫切,面对现状,各省都出台了新政策,制定“捕杀期”。这是对保护法的补充和完善。此政策也有一核心要义——严禁私自捕杀,一是考虑到捕杀者自身安全,二是怕民间捕杀会过度,破坏生态的平衡。
人活于世,也难忘心间的情。看着自己辛苦耕种了大半年才长出来的生机勃勃的绿苗一夜之间被踏成平地,再多“重若泰山”的大道理放在此时此刻也显得轻了些。对于劳动成果被破坏殆尽的愤怒、对于一家人生活开销没有头绪的委屈、难过,这些也是情。这对夫妻农田被毁,私自猎杀毁坏自己农田的野猪,确确实实犯了法。可若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谁又能做到波澜不惊呢?
法律为“情”修改法条,庄稼人为“情”私自猎杀。“情”是本源,怎么用才是关键。法律应该考虑到这对夫妻不易,减轻对他们的刑罚。这对夫妻也应该约束好自己心中的情,不盲目、不冲动、不为一时情绪激动支配,更不能像这次一样再去触犯法律,应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动物也有“情”。古语云:“沙鸥相对不惊飞。”这是人和动物的相处之道,努力做到在这个地球上和谐共处、互不惊扰,这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终极形态,也是全人类应该思考的伟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