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执法有情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因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交付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这是严格执法,罪有应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对夫妇猎杀至少8头野猪,可以说情节严重,应该严惩。 但法院综合考虑到客观因素和实际问题,判了缓刑而且未判罚款,这是柔情执法,情有可原。从这起案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有一种使命,叫严格执法,法不容情;有一种温情,是柔情执法,法亦有情。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执法的人性化。 笔者认为,犯罪没有理由,违法必须严惩。但是,这一对夫妇犯非法狩猎罪,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非法狩猎至少8头野猪,先后时间长达3个月之多,才被执法部门发觉,这是渎职;如果早就发现没有及时制止、把违法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是从容。 二、被告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南阳市林业局今年7月曾发文,今年以来,全市受野猪危害的乡镇达到37个,受灾面积达20509亩,经济损失达2285万元。这足以说明政府有关部门是完全知情的。可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应该承担领导责任。 三、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而被告粮食遭受重大损失,却得不到保护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请问谁来保护被告的合法私有财产?没有人作出下面回答。 四、2014年1月14日,常州溧阳龙虎坝山上有人呼救被野猪狂追。许先生带着自己的几只杜高犬(极其出色的猎犬),和朋友一道赶了过去。一头大野猪快速向他们冲过来。杜高犬与野猪博斗,三只狗受了伤,一只死了。结果野猪被朋友用刀戳死。这是见义勇为还是非法狩猎,最后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由于自然环境的不断改善,为野生动物生存与繁衍提供了优越的条件,野生动物数量将成几何式增长,野生动物垮越了与人类和平共处的边界,与人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呼吁尽快制定《野生动物致损补偿办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