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 微博 | 客户端 | 旧版博客
收藏本站

常言道 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11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1-12-09 08:12:23
5741 19 13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有的地方野猪成群结队下山觅食,甚至出现毁物伤人事件。野生动物保护和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发生矛盾时,你怎么看?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2021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12月7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也有人说、琉璃瓦、Miss


A0520211207C.jpg


收 藏
分 享
表态的人
  • 泉水涓涓
  • 顺其自然者
  • 无所求
  • 张秋生
  • 西江月
  • 青城
  • 竹青
  • 陆吾
  • tjm.czly
  • 文学院
  • 张研
  • 怿怿
  • darcy
发送

19条评论

  • “人猪大战”亟需治理对策与时俱进
    今年来,野猪频上热搜:“野猪畅游南京玄武湖”“野猪横穿马路撞翻面包车”……不少网友调侃称“二师兄泛滥,可以考虑吃烤猪”。而近日,又有一则关于野猪的新闻报出: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而被判刑。
    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野猪在我国早就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名录中的野生动物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像野猪此类的野生动物,虽然不重点保护,但依然不能猎捕,违者将根据《刑法》341条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野猪泛滥”该怎么办?农民对此面临两难境地:不猎杀,农作物受损严重,颗粒无收;猎杀,违反国家规定,面临牢狱之灾。“人猪大战”背后困境的缩影,亟需治理对策与时俱进。
    首先,在立法上,应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当然也包括人和野生动物和谐共生。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既要防止人类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生存出现困难,也要避免对于动物的发展疏于管理出现其无序泛滥甚至侵犯人类自然生存空间的状态。因此,立法机关应随时关注人与动物的矛盾变化情况,根据不同时期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现状及原因,及时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出台时间是2000年,而以生存能力强、繁殖速度快的野猪为代表的种群,在近年来呈泛滥之势,严重威胁到一些山区的农作物生长。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探索建立一种科学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将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如严格区分哪些物种需保护、哪些物种已泛滥且产生了不良影响,切实在保护中兼顾人民群众的利益。
    与此同时,政府也要积极作为,及时合理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地区因财政负担重,无法划拨补偿;也有地区尚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导致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无法得到补偿,群众只能选择把“罪魁祸首”猎杀,在违法的路上愈走愈远。
    今年以来,国家林草局,已经在江西等14个省份,开展野猪致害的综合试点防控工作,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相信在国家的科学调控下,能早日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1-12-11 20:39:45 0回复
    1
  • 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光靠情怀
    刘浩
    随着国家政策的号召,我国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一个新高度,并取得了丰硕成果,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一些数十年前还很少见的野生动物又回到了乡村乃至城市。可在欣喜之余,人类也面临新的挑战。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自家的庄稼大面积遭到野猪糟蹋,猎杀了8头糟蹋自已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除了毁坏农作物,野猪伤人和野猪进城也在多地发生。“人兽矛盾”频繁出现的当下,如何与动物、尤其是与行为更不受控的野生动物和谐共生,仍需要不断探索。

    国家林草局介绍,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系列工程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致害事件日渐频繁,已成为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野猪对农作物造成了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保护野生动物固然重要,但不能一味地靠情怀去保护,而是要理性探究,寻求维护人类利益与保护野生动物的平衡点。

    野猪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野猪不是濒危物种,也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因此,在一些野猪泛滥成灾的地区,可以在有关部门的统筹下,予以有计划、有步骤的适当狩猎。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预防农民猎捕野生动物,归根到底还是要地方认真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让受损农民对被毁农作物抱有得到补偿的指望。政府层面在逐步推进规范捕猎野猪的计划的同时,更要着眼于人与野生动物的长期和谐相处,需要不断探索野生动物就地保护的新思路、新策略,寻求最优方案,切实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2021-12-11 16:34:22 1回复
    1
  • 763
    保护野生动物,需找到最大公约数
    野猪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猎杀野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这是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在此类现象不断发生,野生动物保护和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发生矛盾的事件频频出现的语境下,社会和有关管理部门,都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在人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找到最好平衡点。
    俗话说,救了青蛙饿了蛇。在动物的食物链中,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是自然界自身的生态平衡。但当一些野生动物威胁和影响人类时,尤其是容易泛滥成灾的野猪肆意毁坏农田植被,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正如河南省南阳市这对夫妻当事者,家里“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面对这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情况,他们怎么办?他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生存、生活权利,也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不能保护了野猪,而让人的生存受到影响。
    《野生动物保护法》当然要不折不扣执行,这是为了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但随着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致害事件日渐频繁。南阳市林业局也曾发文,称该市野猪种群数量增长过快,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影响当地农民日常生活,甚至出现了野猪与人争夺生存空间的尖锐矛盾,农户种植的玉米、红薯等农作物被野猪啃食、踩踏,大片农田被损毁,农户损失严重。可见,南阳市这对夫妻所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并非虚言。
    面临这种情况,在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的同时,也应该设立相应的补偿办法,通过为村民购买保险,减轻农民的经济损失,以减少私自捕杀行为,此外,还应该给村民一个具体的应对野生动物干扰的办法,如何在面对面遭遇野猪时进行防卫,毕竟野猪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毕竟村民的人身安全法益,高于对野猪进行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安全理应是第一位的。还应该以此案为契机,将村民的利益保护提升到议事日程上,才会让那些深受野猪祸害的村民,获得安全感、幸福感。
    2021-12-11 16:08:18 0回复
    0
  • 保护动物福祉的同时别忘记人道主义
    近年来生物保护意识的深入人心使得社会各方面对于动物保护法的制定也愈加完善,然而随着人类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人类活动场所与野生动物的栖息空间正日益重叠,人兽冲突的发生概率也日益增大。然而在枪响之后,为动物权益申诉时,人的权利难道就该置之不理了吗?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曾因人类大量捕杀而数量骤减被许多国家列为濒危动物,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南阳市这对夫妻应该为猎杀8头野猪而付出代价。然而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说,田地里的庄稼浸透了农民的心血,庄稼的收成是农人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保障,出于心疼庄稼的心理动机,猎杀野猪其实是一种自卫行为。野猪丧生,庄稼没了,在这场野猪与人的博弈中其实是两败俱伤,并无获利者。只不过人类付出了更惨痛的代价,不仅为自己冲动且缺乏法律知识的行为买了单,也为野猪的不守规矩埋了单。
    在这场人兽冲突的背后,不仅仅是庄稼收成与野猪生命的冲突,更是动物福祉与民生目标的冲突,农业用地空间与动物活动场所的冲突,法理与人性的冲突,生命与生命的冲突。然而法律的判决结果仅仅是一边倒地维护了动物权益忽视了人道主义。矛盾问题的解决不该是非此即彼,二元对立,而应该从辩证的角度去思考减化。动物保护绝不是以牺牲人的利益为代价,无论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亦或野生动物保护均应该以“人”为核心,在保障人的权益同时兼具动物生命、活动权利不受伤害。
    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冲突不可能完全消失,但精心策划的综合管理方法有助于减少冲突,促成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新模式。从政府角度来说,应该合理划分农业空间与动物栖息地,并在农户生活周围设立红外监测警报系统提示野生动物进侵,同时建立完善的受害农民补偿机制。从相关动物保护部门来说,应为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生存环境,在它们长期活动的地点附近种植它们喜欢的食物。从农民自身角度来说,可在农作物周围加固对于围栏、沟槽的搭建,防御野生动物侵袭。
    2021-12-11 12:57:45 0回复
    2
  • 宣传法律知识,勿踩法律“红线”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庭审中,被告人吴某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多地野猪成灾已不是个例:毁田伤人、马路杀手、乱闯校园,野猪对于社会生活已产生了极大的不便利与隐藏的危害性。正如老话所讲“一猪二熊三老虎”,意为在野外最可怕的动物之中,野猪排名第一,可见其战斗力之高,伤害性之大。
    网友对此事件提出了各自的见解:野猪死了,国家有损失;辛辛苦苦种的几十亩庄稼被糟践,没有损失?笔者认为,从吴某所说的“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受罚”与他们使用电网猎杀的方式来看,夫妻俩并不是知法犯法。追根究底,这件事情的核心在于特殊地区法律知识的宣传不彻底,导致吴某夫妇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首先,野猪属于野生动物,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禁食野生动物,但禁食的范围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扩大到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属“三有”野生动物,是禁止非法捕猎和食用的。
    其次,对于野猪泛滥成灾,导致危害事件,国家林草局已作出回应: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督促依法完善制度,多渠道综合施策,有效防范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减少群众损失,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而吴某夫妇因没有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野猪动了“私刑”,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野猪造成的损失,吴某夫妇可以向当地林业派出所报警处理,申请国家补偿。如此一来,也不用担心自己吃了闷亏。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杆秤,是不能逾越的“红线”,我们必须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才能使人们避免踩到法律“红线”。
    2021-12-11 11:01:56 0回复
    1
  • “人兽冲突”—两种不同正义的碰撞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在3个月内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并食用,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判刑一年缓刑两年看起来没有什么特别大的作用,但是会留下案底即是污点。
    “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被告人吴某的话吸引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刑法条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网友认为狩猎是以猎取为目的,夫妻猎杀野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是为了猎取,所以不能定义为非法狩猎。但也有网友反驳,夫妻二人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在三个月内连续猎杀八头野猪,严重侵害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所以案子定罪没问题。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碰撞实际是两种正义的碰撞:“人保护动物就是在保护自己。农民保护庄稼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针对人兽冲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本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然而,虽有法律规定了善后补偿,但仍有不少农民选择铤而走险猎杀野生动物或者在反映农作物被野生动物破坏后拿不到应有的补偿。这其实也反映出涉及补偿主体,标准以及经费来源等问题的补偿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只有做好法律制度的完善,当地政府多渠道实施政策,有效防范野生动物侵袭,受害人在遭遇野生动物侵扰而损害到生命财产安全时,才能申赔有道,不至于走上犯法的道路。
    当面对“人兽冲突”的时候,尽可能的减少、缓解冲突,因为这不仅仅关乎人与动物统筹兼顾的发展,还涉及野生动物保护背后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持续发展问题。
    2021-12-10 23:22:19 0回复
    4
  • 人与自然 和谐共存
    龙城筱和

    近期,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猎杀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这一起极端事件仅是野猪毁物伤人事件的一个缩影。当野生动物和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发生矛盾时,如何妥善处理好人与野生动物乃至整个自然的关系就愈发显得重要。
    一方面,人类的诞生、繁衍和发展离不开以地球为核心的生物圈。亿万年来,大自然总是在默默地无私奉献,从原始社会茹毛饮血、兽皮蔽衣、洞穴居住,到现代社会第一产业中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都与自然息息相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然是人类的衣食父母,没有大自然,人类就无立锥之地,更无生存之可能。因此,保护自然环境,杜绝滥杀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休戚与共的家园。近年来,偷猎藏羚羊、非法猎取象牙等现象层出不穷,针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理应长出锋利的牙齿,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绝不姑息,以儆效尤。
    然而,另一方面,保护野生动物亦不宜矫枉过正。上述“猎杀野猪事件”就不属于偷猎行为,而是守卫人类的安居之所,因此不宜与偷猎行为等而视之。相关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在野生动物出没处建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将其与人类聚居地做出一定程度的隔离,既避免野生动物扰民事件的再次发生,亦使野生动物免于遭到人类“毒手”的厄运。同时,野生动物在相对安全的保护区里,摆脱了人为的干扰,回归到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原始生活状态,也有利于种族的繁衍和壮大。
    正如美国思想家梭罗在《瓦尔登湖》中所描述的,与“禽兽为邻”理应是人类之幸事,而不是两败俱伤的惨事。切盼人类与野生动物得以共享地球母亲的丰厚馈赠,共沐阳光雨露,和谐共存,天长地久!
    2021-12-10 22:14:27 0回复
    0
  • 野猪有法律保护,百姓的利益谁来保护 金子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山间动物可怜的眼神引起无数人们的同情,一系列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应时颁布。可近年来,野生动物却借着“特权”在山下“为非作歹”。百姓们是打也打不得,气也没办法。据统计,半年来南阳市受野猪危害的乡镇达到37个,受灾农田面积达20509亩,经济损失达2285万元。

    直至近日,南阳市一对夫妻气不过野猪糟蹋了地里70多亩的玉米,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将家中山地围起来,使得自投罗网的8只野猪丧命,才拉开了人与野猪的交战局面。而他们将面临的却是一年多的有期徒刑。如此看来,野生动物的安全是有保障了,可是百姓的利益谁来保护。

    据南阳市林业局今年7月文件,政府早已发现了野猪泛滥成灾危害农业生产的问题,对此也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如针对成灾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地对致害野猪进行猎捕,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自身防护意识等。但时隔半年,野猪泛滥问题仍然频发。就拿这对夫妻来说,辛辛苦苦一年的劳作,却因为这群野猪血本无归,麦子损失了30余亩,100亩的玉米地被啃得70多亩绝收,这怎能气的过?野猪与百姓的利益是否一定冲突,野猪下山糟蹋粮食村民是否有权利进行反抗。纠结到底,此类问题的发生还是因为政府管理上的漏洞。野猪需保护也需管控,对于野猪的毁物伤人行为,该治就治,该打就打。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受灾群众进行处罚,实为不妥。同时,政府对受灾严重的村民应及时进行对应补偿,切实保证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此才是解决人猪矛盾的良方。

    当然,治猪管猪这并不意味着非法狩猎罪不能实施。如果没有法律的防线,人人都可以狩猎卖钱,只会导致越来越多的野猪被推上饭桌。生态的平衡很快就会被打破,这对人民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情。

    法律保护好野猪,也要保护好人民的利益。调试好人与生态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愿望。
    2021-12-10 21:47:50 0回复
    1
  • 法理不应弃之情理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一对夫妻,因自家的庄稼大面积遭到野猪糟蹋,在无奈之下三个月内猎杀了8头糟蹋自已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狞猎野生动物罪判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

    野猪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河南省南阳市吴某夫妻两人私自捕杀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狞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赔偿国家损失4000元。在庭审现场,被告吴某直呼喊冤,称由于野猪糟蹋,自家30多亩麦子全没了,100多亩玉米70亩绝收,在无奈之下才想把糟蹋自家农作物的野猪灭了。任何人违法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无可非议。但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吴某夫妻俩也是受害者,他们俩起早贪黑种地,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辛苦苦忙了大半年,眼看庄稼快收割了却被野猪糟蹋了,确实令人心碎!民以食为天,粮食没了他们吃什么,庄稼被糟蹋了,他们如何生存?再说吴某猎杀的是糟蹋自已庄稼的野猪,客观来说也是一种防御性质,并非吴某进山捕杀野猪。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的角度来看,法院此判决不能令人信服。判吴某赔偿国家损失4000元,但是吴某庄稼的损失未见有下文,显然有失公平。

    野猪是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三有”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并非濒危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时代在进步,社会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国家许多法律条文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修改与完善。作为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法律条文至今已过去20多年,由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许多地方野猪泛滥成灾。我国多地根据野猪成群结队下山,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如四川省通江县,组织专业有资质的队伍,进山捕猎野猪。四川省通江县的做法,是否也值得河南省南阳市借鉴呢!关心民生与民情,是政府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也望南阳市有关部门,多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向群众多宣传法律知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野猪对村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以避免吴某类似的事件重演。时代在发展进步,也期待政府对相关法律条款尽快完善与修改,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繁荣昌盛。

    民生是国之本,切莫过分强调保护野生动物而忽略人的利益。法理与情理有机融合,以人为本,法律充满温情,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2021-12-10 20:45:34 0回复
    1
  • 法不容情 执法有情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因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交付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这是严格执法,罪有应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对夫妇猎杀至少8头野猪,可以说情节严重,应该严惩。

    但法院综合考虑到客观因素和实际问题,判了缓刑而且未判罚款,这是柔情执法,情有可原。从这起案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有一种使命,叫严格执法,法不容情;有一种温情,是柔情执法,法亦有情。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执法的人性化。

    笔者认为,犯罪没有理由,违法必须严惩。但是,这一对夫妇犯非法狩猎罪,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非法狩猎至少8头野猪,先后时间长达3个月之多,才被执法部门发觉,这是渎职;如果早就发现没有及时制止、把违法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是从容。

    二、被告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南阳市林业局今年7月曾发文,今年以来,全市受野猪危害的乡镇达到37个,受灾面积达20509亩,经济损失达2285万元。这足以说明政府有关部门是完全知情的。可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应该承担领导责任。

    三、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而被告粮食遭受重大损失,却得不到保护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请问谁来保护被告的合法私有财产?没有人作出下面回答。

    四、2014年1月14日,常州溧阳龙虎坝山上有人呼救被野猪狂追。许先生带着自己的几只杜高犬(极其出色的猎犬),和朋友一道赶了过去。一头大野猪快速向他们冲过来。杜高犬与野猪博斗,三只狗受了伤,一只死了。结果野猪被朋友用刀戳死。这是见义勇为还是非法狩猎,最后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由于自然环境的不断改善,为野生动物生存与繁衍提供了优越的条件,野生动物数量将成几何式增长,野生动物垮越了与人类和平共处的边界,与人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呼吁尽快制定《野生动物致损补偿办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
    2021-12-10 16:04:56 0回复
    2
  • 让绿水青山俱欢颜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从“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到“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等勤俭古训传承至今;农业本就是我农业大国14亿人的衣食父母。由此,要让尊重食物、感恩劳作、珍惜资源成为社会风尚,让敬天惜物、懂得节制成为主流价值,这是社会文明的进阶。可是,“野猪将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这怎能不让人扼腕痛心,庄稼更是庄稼人的命脉啊;
    “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这是今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会议的主题,它诠释了2050愿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全球共建生态文明的愿望。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人类社会是这样,在人类与自然、与人类的生物朋友的关系上也是如此。每一种生物都是自然之子,人类不过是浩瀚生物星河中的渺渺一员,没有谁能够一家独大而唯我独尊。 可是,糟蹋庄稼的野猪被庄稼人猎杀了。有人说,如果你不小心踩倒了一棵小草,你应该弯下腰来向它道歉,因为尊重任何一种生命,就是尊重你自己,尊重自己纯洁的心灵;
    野猪属于我国三有保护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随意猎捕和买卖。最终,在这起河南省南阳市的恶性循环事件中,猎杀糟蹋自家庄稼的主人获刑了。然而,在绿色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主流话语的今天,我们更应加强思考对于生物朋友的态度与做法,探讨今后如何更好与其和谐相处、共生共赢。亡羊补牢、堵住疏漏,在依法改进政策完善制度健全举措,管、控、防长效综合万全之策。让野猪自在栖息、撒欢生长;让庄稼人安心劳作、喜笑颜开,因为地里庄稼长势喜人,丰收在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人类与动植物和而不同、相依相存、美美与共,诗和远方才可以成为梦之所在。
    在文明与进步中共创万物和美同一家园,让绿水青山俱欢颜!
    2021-12-10 15:09:49 0回复
    0
  • 法律规则中的利益矛盾

    我们生活在各种规则制度中。每天都有新问题出现,规则制度不合理便也需要及时更新,为了让各种因素和谐相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类文明的迅速扩展,人与自然也成为人们面对的棘手问题。近日,一件发生在河南南阳的因猎杀祸害庄稼的野猪而被判刑的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由于野猪毁坏农田,农民夫妻不得不制止。出于对动物种类的保护,野猪被我国列为保护动物,因此农民夫妇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人类城市化文明和人类对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追求产生了矛盾。

    笔者认为,在建立一个规则制度的时候,应考虑到各种因素,到社会中去调研、考核,再去建立。每种规则的确立是为了维护一个权利,然而这背后必定有相关联的人物、事件受到影响。就此事来看,展现的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工业化后人类社会文明之间的尖锐冲突。要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不能仅仅禁止一方的权利以达到目的,而要从本质思考问题。

    人与自然本是融为一体、和谐相处,但由于人类文明的迅速发展,两者失去平衡,这种平衡不能通过严苛的法律条文做到。保护动物的多样性需要提供适宜的生存环境,以前那种人与自然界动物共同生存、平等竞争的局面不复存在,动物的活动场所也需要有划分。另外,法律条文制定后宣传的广度、落实的深度都需要后期共同监督、保障。同时,在考虑如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也深入了解问题实施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者,并完备发条。

    法律文书的制定前提只有将各种利益冲突者之间的矛盾了解清楚,多方参考才能让其真正起到规范作用。
    2021-12-10 14:32:30 0回复
    1
  • 法理与情理冲突需协调

    近日,一件发生在河南南阳的因猎杀祸害庄稼的野猪而被判刑的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一对生活在南阳的农民夫妻,因为种植的庄稼被野猪祸害,其中麦子被野猪祸害了三十多亩,玉米被野猪糟蹋了七十多亩,奋而在三个月内猎杀了8只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一头是农民的劳动成果频频被糟蹋,一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在“人兽矛盾”频发的当下,人类又该如何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一些地方的野猪等动物越来越多,甚至有泛滥之势,野猪出现在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等事件多有发生。是要为了保护野猪而忽视它的破坏性,置其损害人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于不顾?还是选择就地猎杀?这一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如何平衡好野生动物保护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居民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上述案件之外更需思考的问题。

    谈“共生”不能只靠情怀,而是需要大量机制去推动。首先要进行主动防控。在野猪危害发生的季节,通过媒体进行提前预警,提高公众防范野猪的意识;国家对野猪危害区域的农民安装驱赶野猪的装置,推广野猪防范知识普及,避免发生违法行为;国家还应设立补偿机制,针对一些野猪危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补助,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其次要进行猎捕调控,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防控措施。但野猪既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又名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三有”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杀,而应听从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因此相关部门应牵头进行统一驱赶、猎捕,避免野猪泛滥造成危害。此外,还可以适度增加野猪天敌,控制野猪的数量。

    野猪啃食庄稼时,居民们所面临的是放任野猪侵犯导致切身利益受损与强行猎捕野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两难选择。鉴于野猪体型较大且具有攻击性,因而一些居民不得不使用猎狗、电网、猎叉等进行驱离、猎捕。如此,便可能因为使用了禁用工具而触犯法律,涉嫌犯罪。对“防御性”驱逐造成损害等特殊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这样做既不背离生态环保初衷,又契合了居民的朴素认知,有利于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2021-12-10 13:03:21 0回复
    1
  • “认罪认罚”余音里的“急难愁盼”

      近日,河南南阳市吴某、胡某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狩猎设备,赔偿国家损失4000元人民币。触犯国家法律,自然要受到法律处罚。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部分,野猪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擅自猎杀野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吴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然而,“认罪认罚”余音里是否有着老百姓的“急难愁盼”?庭审中吴某所言“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千万别只当成“辩称”而已,何尝不是满腹愁苦语、一把辛酸泪?要知道,背负青天面朝黄土的庄稼人,全年指望就是庄稼收成!“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在成人嘴里说出来,千万别像牙牙学语的孩子,对内容毫无感知。要把14亿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里,就要记得并真正理解“须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何况,在网搜信息中,也看不出是否有人告知过吴某等当地老百姓,野猪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吴某家庄稼被野猪糟蹋后是否向村干部或当地政府申诉过?村干部或当地政府是否知道吴某家庄稼被野猪糟蹋了?是否承诺补偿吴某损失?国家该不该补偿吴某损失?

      泛滥的野猪仍在威胁着当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百姓生命财产之间如何平衡?这是“急难愁盼”的民生大事!据闻,有关部门已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减少群众损失,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我认为,“减少”欠妥,应完全补偿;“逐步”太慢,不足以应对“急难愁盼”!
    2021-12-09 22:12:29 0回复
    0
  • 法律写在纸上,“情”却刻于心间

    近日,河南省一对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笔者认为,法律是写在纸上的约束,它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而情感却早已刻在人们心上,比法律的历史更加悠长。
    1989年,我国正式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该法律施行的意义在于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而笔者从人文角度考虑,此法更维护了每一种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在这个地球上留存的权利。可野猪繁衍能力强、生存率高,并不属于濒危。它之所以被列为保护动物,是因为野猪数量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会带动其他濒危动物的恢复。
    但法律无法漠视“情”,“情”可以促进法律不断完善。野猪泛滥成灾肆意毁坏农田植被,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便不可不治理。民情迫切,面对现状,各省都出台了新政策,制定“捕杀期”。这是对保护法的补充和完善。此政策也有一核心要义——严禁私自捕杀,一是考虑到捕杀者自身安全,二是怕民间捕杀会过度,破坏生态的平衡。
    人活于世,也难忘心间的情。看着自己辛苦耕种了大半年才长出来的生机勃勃的绿苗一夜之间被踏成平地,再多“重若泰山”的大道理放在此时此刻也显得轻了些。对于劳动成果被破坏殆尽的愤怒、对于一家人生活开销没有头绪的委屈、难过,这些也是情。这对夫妻农田被毁,私自猎杀毁坏自己农田的野猪,确确实实犯了法。可若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谁又能做到波澜不惊呢?
    法律为“情”修改法条,庄稼人为“情”私自猎杀。“情”是本源,怎么用才是关键。法律应该考虑到这对夫妻不易,减轻对他们的刑罚。这对夫妻也应该约束好自己心中的情,不盲目、不冲动、不为一时情绪激动支配,更不能像这次一样再去触犯法律,应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动物也有“情”。古语云:“沙鸥相对不惊飞。”这是人和动物的相处之道,努力做到在这个地球上和谐共处、互不惊扰,这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终极形态,也是全人类应该思考的伟大课题。
    2021-12-08 23:28:04 0回复
    2
  • 养成野生动物保护“自我行动”
    涂俊明
    日前,到长荡湖水街用餐,餐桌上满满是湖鲜美味佳肴。席间,大家自然提起那些被禁捕的鸟类及其蛋仔,想起那些曾经光鲜诱人的“黄雀卷”(黄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过,大家的思维与说辞,却是惊人的相似:“那些,都是国家保护类动物,是受保护的生态生物,决不可再作席间美肴啦!”
    客友并不因为缺少了那几道曾经的美食而沮丧,反而都以保护生态动物与环保理念为守则,主客之间相互理解,共同遵守着一道餐桌上的“生态红线”而情感相宜,情谊融融。如今,野生动物保护已经日渐成为“自我行动”,着实令人感同身受!
    相比河南省这对夫妇因为猎杀8头糟蹋庄稼的野猪而言,环保意识与守法理念相去甚远。这对夫妇在一时间的冲动中,触犯法律,猎杀国家保护动物,被处以“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虽同情,却该罚。罪行量当,无法赦免。
    对于那些类似野猪、野象的群体活动,有时候干扰人的正常生活生产,有的甚至有伤及人身安全的偶发事件,人们还只能采取“躲避”“驱赶”“报警”等法子,由此“趋利避害”,确保人畜各自相安。
    “躲避”。面对野兽的贸然侵扰,可以采用躲开的办法,避免与它们的正面冲突。野兽的进攻,往往亦是以“不惊不攻”为相处原则,由它“任性”一阵,也就“败兴而去”。倘若强行与之正面交锋,似乎能够“教训”它们一阵子,却在冲突过程里两败俱伤,殃及各自安全。“躲避”一时,可保长安。
    “驱赶”。则是主动作为。对于直面而来的野生动物袭扰,采用针对性的驱赶措施,诸如:放鞭炮,打铜锣,红色带,甚至鸣枪、钢叉等,主动向它们“示警”,以达到向野生保护动物发出“警告”的效应,起到惊厥动物感官神经功用,引发它们群体逃遁,以策平安。
    “报警”。这是最受用的自卫方法。在有条件的地方与时空里,直接通过手机、电话、送信等方式报告森林警察或治安“110”警务部门,告知野生动物袭扰的危急状况,由专业部门快速到达,及时采取安保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与动物平安。
    所有这些,都有一个潜在的前提,这就是:野生动物保护应该渐成“自我行动”,野生动物保护法日渐成为人们的生活、生态“自觉”。如此这般,因为猎杀8头野猪而受法律惩处的这对夫妇,也就不会有觉得“怨”的抵触心绪了!
    2021-12-08 17:00:11 0回复
    0
  • 赞同 BONAFRED 的观点。
    2021-12-08 09:14:12 0回复
    0
  • “认罪认罚”余音里的“急难愁盼”

      近日,河南南阳市吴某、胡某夫妻因猎杀8头糟蹋自家庄稼的野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狩猎设备,赔偿国家损失4000元人民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国家法律,必须依法接受处罚。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中重要组成部分,野猪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猎杀野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吴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虽然当今信息爆炸四处飞溅,但我们对某些具体事件仍难做到全面了解。如在网搜信息中,我看不出是否有人告知过吴某等当地老百姓,野猪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吴某家庄稼被野猪糟蹋后是否向村干部或当地政府申诉过?村干部或当地政府是否知道吴某家庄稼被野猪糟蹋了?是否承诺补偿农民损失?要知道,背负青天面朝黄土的庄稼人,全年指望就是庄稼收成!

      庭审中吴某所言“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千万别只当成“辩称”而已,何尝不是是满腹苦愁语、一把辛酸泪?“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在成人嘴里说出来,千万别像牙牙学语的孩子,对内容毫无感知。要把14亿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里,就要记得并真正理解“须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吴某的损失怎么计算、谁来赔偿?泛滥的野猪仍在威胁着当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百姓生命财产之间如何平衡?这是“急难愁盼”的民生大事!据知有关部门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减少群众损失,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我认为,“减少”欠妥,应完全补偿;“逐步”太慢,不足以应对“急难愁盼”!
    2021-12-08 09:13:30 0回复
    2
  • 判刑是不对的,尽管是缓刑,这个不应该个人承担,建议搬迁,费用财政补贴。前期云南大象群事件就是个例子。
    2021-12-07 20:31:40 0回复
    0
  • 6946
    积分
  • 201
    博文
  • 1334
    被赞

个人介绍

平常语(原常言道)栏目沿用“常州三人谈”和“博客周话题”的采编风格,每周在报纸版面及常州网博客发布话题,刊发围绕该话题从不同视角撰写的评论文章,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稿件。欢迎某一领域有专长的研究者、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评论爱好者等赐稿,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录用,稿酬从优。

未成年人举报专码
苏ICP备15046661号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08248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信箱:bbs_cz001@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  业务联系: 0519-86189488
未成年人举报信箱:a82000682@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