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
北京化工大学某同学购买一款苹果手机后,发现未配充电器,就与另外几位法学生一起,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依法维权体现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应该鼓励的行为,但依法维权的前提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手机生产商违背了合同约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需要有确凿的事实。
但从事情的来由看,苹果公司之所以未配充电器,是基于工信部对于手机、充电器分离销售的建议,并且在产品技术规格页面的“包装内容”一项中,已明确告知产品完整的包装内容,双方买卖合同中不包含电源适配器,仅包括手机及USB-C转闪电连接线。也就是说,手机生产商在销售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告知,或者在商品定价中已经有了体现。生产商并没有违法,消费者的权益也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一定意义上,手机未配充电器,让消费者更多自主选择,减少了浪费,还对环境保护有利。从这个方面说,学生的上诉行为缺乏法理依据,而成立的“律政俏佳人队”,恐怕也是蹭热度之举。
法律学子初生牛犊不怕虎,敢于对大公司、大机构、大品牌“挑战”,以检验测试自己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赞赏的。但在选择案件标的时,一定要真正选择好,要有充分的足够的法理事实依据,一定是被告方存在违约违法责任,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或者在服务方面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瑕疵,有了足够的事实依据,即使是一分钱的官司,即使是世界级的企业,也完全可以对薄公堂,将官司打下去。而如果是法律事实、法理依据有缺失,这样大张旗鼓闹上法庭,风风火火震惊世界,反而显示了自己缺乏认真严谨的精神,而严谨认真正是法律工作的精髓与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