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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个人破产"债务未必都要一免了之

刘元几 最后编辑于 2021-11-12 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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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根据报道,债务人呼某原在商场内经营教培机构,商场倒闭不得不关门,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呼某表示,“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 (来源:深圳卫视)

近些年,在生产经营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社会上有些人负债累累。尤其每年到了年关因为付债,债权人和债务者发生冲突打得头破血流的事不鲜见,有的人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选择″跑路″,背井离乡东躲西藏,也不安心正常的工作生活。前一阵与一位朋友聊起此事,朋友慨叹,如今要是有人″翻船″了,将拖累一大片亲威朋友,因为碍于情面那些债务往往多是亲戚朋友出面担保借下的,有的是亲威好友自已多年积攒下来的辛苦钱,债务人从此人间蒸发,也搁给亲戚朋友一副沉重的负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初衷无疑值得肯定。

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前后两个端口的把控。前一个端口就是在审批″个人破产″时,侧重于比如生产经营性的破产申批,原则上对于投机性投资比如股票卖买欠下的巨额债务不予审批。三年考察期一过债务可一免了之,容易成了滋生″老赖″的温床。再说如果这笔债务由政府承担,许多地方财政也承担不起,要是由债权人"自行消化",同样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后一个端口的考察期三年到期,债务未必都要一免了之,但可以考虑免息或微息,把三年考察期延期,每年仍需"酌情还款",对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人生奋斗精神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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