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家的不法行为勇于说“不” 金子惠
购买手机却没有配备充电器,近日北京化工大学几位法学生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苹果公司公司告上了法庭。苹果公司则表示该举措是为了环保,同时声称销售页面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均对不配备充电器进行了明确说明。“产品商有权制定自己生产产品的价格与配备设施”。这句话听起来似乎没毛病。可产品商的“有权”果真合理吗?
首先,不配送充电器是以默认购买者均为苹果老用户且充电器适合新型号为前提的。但新款的苹果手机转变了以往接口采用新式的USB-C接口,这就导致了不同型号手机与充电器直接的互换使用根本无法实现。消费者要买到合适的充电器,还要额外多付两三百元去官网购买。不配备充电器却改了手机充电的接口,这究竟是环保还是打着环保的旗号让消费者额外消费?产品商的心思不言而喻。
购买作为“主物”的手机却没有配备其“从物”充电器,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应随主物转让”法律相悖,不是产品商仅仅在外包装上告知就“万事大吉”的。
面对如此不合理要求,法学生用法律武器维权是一个值得鼓励的事情。可许多人却笑其不自量力,认为此举纯属蹭热度,这从侧面反映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淡薄。自苹果不配备充电器起,华为、小米,许多品牌也陆续开始效仿,消费者们面对商家不合理举措的默许,对待维权行为的冷眼旁观,殊不知最终损害的还是自身的利益,没有人能置身事外。
这几名法学生勇敢地站出来,不论维权结果如何,都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微是你我,是每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微小分子。”当每一个人都勇于较真,用积极维权向商家的不法行为说“不”,最终汇聚成的力量将不可小觑。时代的进步正源于个体迈出的微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