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薅羊毛”不能剥羊皮 买卖方都要讲信誉
我们的社会是诚信社会,做任何事情都得讲诚信,买卖也是一样。从10月26日网友花0.3元买到原价79元的气泡水一事,按理说,网友没有过错,可是14万网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明知这样的价格有问题时蓄意钻了商家的空子,我认为有悖社会主义诚信原则。这哪是“薅羊毛”,简直是“剥羊皮”。
2014年有一个真实的案例轰动全国,一个商家将一辆实际价格为170万的宝马,标价为17万出售。在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取消了该笔交易,拒绝履行合同。消费者将商家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从实体说,该合同是一个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明确的标价可以构成要约,所以合同是有效的。这样,商家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损失很可能会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身上,假设一下,万一想不通自杀了,占大便宜的消费者会心安理得吗?或许,消费者买了一辆车还净赚153万,象中了彩票、打了鸡血一样,得意忘形之时出了车祸,旁人会不会幸灾乐祸,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你的你永远也得不到。
今天发生类似事件,有《合同法》《民法通则》解疑释惑。
作为商家来说想撤销原合同以减少损失,适用的理由便是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71和72条也有明确的定义:首先看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第二看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原价79元一瓶的气泡水标价0.3元肯家是重大误解、有失公平。况且,商家已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为每人赠送气泡水一箱,价值200万元买了教训。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商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家标错价格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但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商家应秉持审慎、诚信原则,保证其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并对之负责。而消费者亦应诚实信用,勿利用商家失误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