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婚姻法》对于离婚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严格限定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4个方面。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只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是同居,才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而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没有同居的、仅仅是一般出轨的话,还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该给予对方损害赔偿的情形。
而《民法典》则明确规定,离婚时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情形,除了原婚姻法的4种情况之外,增加了一项,即“其他重大过错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损害赔偿情形的范围。
所谓“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就是与前4种情形的性质、给对方的伤害程度等相似的情况,包括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包括虽未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虽不构成同居,只是一般出轨的情况等。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出轨导致第三者生育孩子等情况,在民法典实施后,都可能被追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