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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须全面推进,普法工作应提质增效

张泽生律师 最后编辑于 2021-07-31 2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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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暑假都会发生孩子溺亡的悲剧。江西赣州两学生在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父母认为鱼塘所有人应该承担责任。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为学生父母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中国常州网》此次的征稿非常具有针对性,值得点赞。

 

我坚决支持法院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在江西赣州的溺水事件中,如果赣州地方做好安全教育、普法宣传的工作,如果父母能够尽力看管自己的孩子,不让他去危险的地方玩耍,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我们在普法工作中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监护人和受托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及委托职责,作为公园、鱼塘、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更应当及时查摆安全漏洞,一旦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排除,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这个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深思。几乎每年的传媒上,都有儿童溺亡的报道,是什么导致这种事件周而复始的发生呢?

 

一是生命教育、普法教育需要深入课堂。学校在放假时,都会下发安全教育通知书,提醒家长和学生,注意安全,避免到水塘或无人水区戏水玩耍。安全教育的app上,也有相关视频的学习和练习题的强化反馈。但是,这样的一张告知书或家长代做的打卡题,基本上流于表面,对学生们的安全教育,没有像数学、语文、英语那样,成为他们的必修课。我们应该非常清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教育就是生命教育,生命教育的基础就是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家长和学校理应重视安全教育,教育他们珍爱生命,遵守法治要求,远离危险区域。

 

二是法治教育、普法宣传要深入社会。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人起到监管和保护的作用,不应该把孩子的生命交给一个陌生的鱼塘。当孩子在鱼塘不幸溺水而亡,将责任推脱给鱼塘主人,怨恨其对外开放,怨恨在孩子戏水时未作阻拦,也充分表明我们的法治教育、普法宣传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用丰富多彩的事例和手段来推进法治教育深入群众,大力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我们相信,随着“八五”普法的有序开展,青少年将作为重点对象实现有效推进、提质增效的法治教育,愿此类悲剧将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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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 “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用丰富多彩的事例和手段来推进法治教育深入群众,大力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支持张律师的观点!
    2021-08-01 10:15:0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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