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有偿救援不是良策 未雨绸缪才是正道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拟将对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而受困遇险的游客实施有偿救援的模式推广至全境,网友们建议全国推广,并可另加罚款。对此,我持反对态度:
一、假如景区对未开放区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时,游客误入禁区遇险,鉴于这种情况的救援,我认为不但不能有偿,景区还应赔偿,后果严重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目前,救援队伍除医疗救护有偿的外,其他救援基本上是义务。如消防、蓝天救援和各地民间组织的志愿救援队伍都是这样,他们纯粹是见义勇为,不求任何回报。如果象黄山那样,对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而对受困遇险的游客实施有偿救援的模式,就失去了志愿救援的初衷,把社会公益性救援推向市场,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伦理道德的异化和倒退。
三、有偿救援的范围难以划分,如果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的行为实施有偿救援,那么故意而为之的类似情况也可以参照执行,如跳楼、跳河轻生者和游泳溺水、不慎落水者,小孩玩耍时受伤、爱困者,用火、用气、用电等人为发生的意外灾害,以及故意纵火者都应实施有偿救援,听起来似乎很别扭。
四、有偿救援由谁定价?是“明码标价”还是“按质论价”。还有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如跳河、跳楼轻生者,他是不计后果的以一跳了却一生。救援队去救援是职责所在,并非是轻生者主观意愿。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是有法可依,但不能乱收费。
五、既然是有偿救援,救援者与被救者就建了合同关系。救成功了按规定收费,理所当然;万一救援失败了,人死了,是不是救援不力而承担相应后果,救人不成当被告。
笔者认为,别异想天开走捷径,妄想以简单省力的方法去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从大的层面讲会失去社会主义优越性,从小的层而讲会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广大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如果触犯法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