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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好心人太寒心

黑与白 最后编辑于 2021-05-27 1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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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在我们国家老龄化程度日趋加速的情况下,老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大问题,尽管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还是远远不够的。像类似上海88岁独居老人的情况,一定不是仅此一例,而是很多。如何看待这一件颇有争议的事呢,我说说个人的一点看法。

首先,水果摊小王自从2017年开始照顾这位独居老人,至今已有5年的时间,时间不算短,而且,他们是因为老人常常在小王的水果摊买水果,并且和小王的小女儿玩耍开始熟悉起来,才有日后小王照看老人的事发生,说明小王与老人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最起码,起初,小王的这种照顾是纯粹的,小王是没什么企图的,是善良品质的体现(我个人相信)。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小王能坚持5年的时间,实属不易。在这其间,其老人亲属只是有探望,这样的探望和天天照顾有着天壤之别。

     现在,老人的亲属来起诉小王,是“别有用心”“有所企图”的来照看老人的,又说到:老人在2017年就被查出患有“老年痴呆”(有病历可查)。那么,我们就来说说老人的亲属,在这5年的时间里,你们不会不知道有一个外人小王在照看老人吧,你们那时候究竟是怎么看待的呢。回到现在,老人的亲属目前他们的心里究竟在想什么。我来猜猜:首先,你们在17年就知道老人的病情,你们是否及时的、亲自来照看老人的生活起居,没有!这就说明,当时,你们也一定、至少感觉到老人的病情不是很严重,生活还能自理,就时不时的去探望一下,了事。那么,现在你们觉得老人的300万遗产要给外人了,觉得亏大了,就来起诉,是否也有来争夺遗产的嫌疑呢,再说。如果老人没有这300万的遗产,你们还会起诉吗?现在,法院已经鉴定老人确实患有老年痴呆。但是,老人在与小王在公证处做公证的时候,老人是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是,那么公证处的遗产公证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不是,则相反。那么这份公证书就是关键之点了。我们都知道,公证处要做一个公证,是有非常严格的制度规定的,特别是对这种孤寡老人的遗产要赠与一个外人,公证处是不会随便、轻易的做出公证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霞认为公证处在提供意定监护公证服务时,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留大量的工作底稿,足以证明老人是在头脑完全清醒、意愿完全明确的情况下作出的各项安排。公证处通过复查来撤销意定监护公证书几乎不可能。所以,现在网上的好多评论都倾向于小王,网友则被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真挚情感感动,力挺水果摊主,既然老人无所依靠,水果摊主长期照顾老人起居,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这才符合好人有好报的价值观,社会应该多一些正能量。即使协议无效,水果摊主也应该获得一些补偿,以保护这种精神,别让好人寒了心。

    事件最终的走向和结局如何,还是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老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公证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最关键的因素,决定着公证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体现了老人的真实意愿,也决定着由谁来做监护人和房产的归属,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的调查确定。而水果摊主小王的这种乐于助人的精神、品德更是值得得到颂扬,也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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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 比较讨厌只关心老人遗产、不关心老人生活的亲戚。
    2021-09-01 14:48:59 0回复
    0
  • 法院的判决和老人的赠予根本不在一个时间段,没有直接关联。
    2021-05-27 15:47:1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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