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圈偷逃税 为何屡禁不止
郑爽,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演员,她接拍的电视连续剧《倩女幽魂》,片酬1.6亿,拍戏77天,平均一天208万。凭什么她能拿这么多,要说演技这个名词儿基本上是与她无缘。而真正为国家发展,而奉献着的科研人员们,却连这些明星的1%的收入都拿不到。比如我们十分熟悉的顶尖物理学家杨振宁,回国后被清华大学聘请为教授,年薪100万,杨振宁两年的工资不如郑爽一天的收入。
现在,上海市税务局和北京市广电局已经启动调查程序,对郑爽涉嫌偷逃税款、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问题彻底调查。
大家不禁要问:为什么演艺圈“阴阳合同”偷税逃税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呢?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是非常严肃的,不能前后自相矛盾,前者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可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后者又强调“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到底是犯罪还是没犯罪,追究还是不追究?
因此,2018年10月,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被依法查处,其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阴阳合同”偷税逃税是经济犯罪,况且范冰冰数额特别巨大,从个人来说数额是全国之最,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范冰冰把8亿人民币一交和没事一样,一天官司也不要吃,这样做还会有震慑作用吗?所以郑爽这事,最后也是以被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而告终。
2002年7月24日,晓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667.9069万元,被处罚金710万元,刘晓庆在狱中度过了422天。
另外,针对电视剧、网络剧备案审核流程、电视剧“注水”和演员“天价片酬”等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电视剧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对该行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出台新的举措,恐怕有都是明星真的要下课了。结果呢?广电总局的《通知》成了一纸空文,根本没人把它当回事,也没有第二个“范冰冰”被查。
理由很简单,因为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谁放着罚款不交愿意去坐牢?大家都心知肚明,说白了,“阴阳合同”偷税逃税,如果不被查到(可能就没人查),就是运气,大量赃款进入腰包;即使查到,也只要补交就万事大吉。这就是“阴阳合同”偷税逃税愈演愈烈的根本所在。
这一问题解决并不难,只要把刑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成““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可酌情减轻刑事处罚。”如果不改,演艺圈“阴阳合同”偷税逃税这违法行为永远存在,且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