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被讹 法理不容
日前,在河南郑州,两名少年放学回家途中,发现一位老人骑电动车摔倒,于是两人上前扶老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还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不了等家属赶到时,老人说这两个小孩要承担责任,并要求赔偿。
然后少年家长求助了媒体,同时,交管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老人跌倒与少年无关。
可跌倒老人却不认可调查结果,认为“如果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为什么要过来扶我,而且还要主动帮我垫付医疗费用。”
后来,老人的女儿出面做了解释,并退还了之前垫付的医药费,并真诚的向孩子和家属道了歉。
笔者看了十分生气:
一、摔倒的老人能骑电动车上路,说明他还不老,也不痴,自己怎样摔倒的难道心中不明白?分明是故意讹人。我觉得人老了不要紧,但不能老不正经,缺德讹人,连累子女丢人。
二、如果交管部门找不到依据,不能证明老人跌倒与少年无关,那么这两位少年就被讹上了,赔了钱还坏了名声,成了不良少年,一时的善意却换来终生黑锅,这是道德与法律的悲哀。
三.是否扶摔倒的老人,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虽然《民法典》183条、184条从救助人免责和损失补偿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仍旧不够。尤其是讹诈的成本太低,摔倒老人随便一说就能讹上人家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事情拆穿了也就是退款道歉。为此,建议在有关部门查清不属于扶人者的责任或者法院判令扶人者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
1、对怂恿老人,坚持要求扶人者承担责任的老人亲属(子女)予以惩罚。
2、对扶人者的损失,比如:自事件发生之日起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诉讼的律师费用、名誉的损失作出应当由老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承担的规定,而非“适当补偿”。
3、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数额巨大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