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6岁女童被判12年徒刑是不是有点轻?精神赔偿何时提上日程?
无所求
5月5日,上观新闻披露。江苏泗阳县康达医院的徐医生,接诊一名身体异常来医院检查的6岁女童时,发现她很可能遭遇了侵害,主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第一时间留存了相关证据线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警方侦查,果然揪出了藏在女童身边的性侵者刘某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遭到刘某某侵害的女童,在当地检察机关和各个职能部门的保护下,开始了全新的学习和生活。
首先要赞赏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徐医生。如果徐医生不报案,案情何时被发现、能否被发现,就很难说了;如果不注意保留证据线索,即使案情暴露,也会给侦查取证、量刑罚罪带来困难。当然,“强制报告义务”具有双重性。履行了,是德,是功;不履行,是过,甚至是罪。
所谓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有一个感觉,竟然对6岁女童下狠手的刘某某,只是判了有期徒刑十二年,是不是轻了。当然,这是法官依据相应法律条款,进行对照,按罪量刑的。我们普通老百姓,只是跟着感觉走。处罚太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想象的。犯罪者,不是感到很疼痛,痛改前非的概率就会降低;以儆效尤的警钟就不够响亮,其他蠢蠢欲动者就会敢于以身试法。
另外,施害者对受害者的赔偿,怎么没有提到。赔偿有两方面,一是物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二是精神补偿,生理疼痛不能白挨,心理疼痛不能白受。可以说,刘某某对女童的伤害是一生的,伤害的是一生。心理阴影,随着年长懂事,不会消失,而是感受越来越深,心越来越痛。即使经过自我理疗,心理阴影也不会完全消除,只是压缩到最小而已。没有判处刘某某对女童及监护人的经济赔偿,那么公平正义就很难说得到全面彰显。
想弱弱地问一下,精神赔偿何时提上法治日程?我也不知道在问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