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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语(原常言道) 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10日新话题

常言道 最后编辑于 2022-09-06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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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治婺城微信公众号披露一起典型案例:小李在超市购买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收据小票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酸奶保质期为21天,根据生产日期推算,当晚8点28分刚好到期。“就算是1分钟,也是过期了”,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但超市只肯退货。小李向法院起诉,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超市赔偿小李400元。对此,你怎么看?请注意,每周六晚截稿)

小启:本期起,《常言道》栏目更名为《平常语》

2022年,《文笔塔·观点》版每周二出版 

9月6日常言道刊发名单:

龙城筱和、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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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评论

  • 利人利己的较真值得提倡
    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是为维护权利,还是趁机逐利?也许是这一事件引起热议的关键所在。
    生活中像小李这样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的确实寥寥无几。很多消费者,即使买了过期食品甚至变质食品,但如果还未食用或者没有造成身体的实质性伤害,心大点的选择自行丢弃,较真一点的会要求退款,退货退款“爽气”的商家,甚至会获得好评肯定。正是大多数人的宽容或者说不懂得维护自身权益,让超市方在面对消费者购买到过期商品时心安理得地说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
    小李的较真行为最终让谁获取了利益?“4.9元”与“1000元”的强烈反差让部分网友质疑小李的动机,最终小李的确也获得了400元的赔偿。中国人常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也注重“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导致小李较真的细节不得而知,从结果看,小李的确是通过较真获得了个人利益,但维权可厚非。
    笔者认为,从事件所引起的社会影响来看,获得长远利益的是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首先让广大群众清楚了,消费者购买到过期产品是可以维权的,不仅仅是退款退货。其次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此事在人民调解员的介入下,达成了双方都比较认同的协议。但假设小李不接受调解,仍旧“死磕到底”呢?有关部门会不会因为“4.9元”的过期商品调查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商品是违法的,经营者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因此经营者必须以内部管理的精细化避免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隐患和赔偿纠纷,以规范经营、守法经营为底线不断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如果从维护个人利益出发,最终能撬动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重视,并付诸于行动,何乐而不为呢?利人利己的较真,值得提倡!
    2022-09-11 11:42:2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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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守食品安全防线,拒绝过度索赔
    商品过期一分钟究竟算不算过期,答案是肯定算过期,但买家在结账后恰巧发现商品过期一分钟并要求巨额索赔究竟是无意还是有心,答案是不确定的。而根据规定倘若买家故意拖延时间直到商品过期时才结账消费并蓄意要求索赔那么商家则无需担负责任。因而案件的难点也正在于如何判断出买家到底是蓄意索赔还是真的是维权之举。
    根据新闻报道,小李于超市购买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后发现收据小票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从而根据生产日期推算出商品恰好过期一分钟,抓住这一漏洞小李向超市提出赔偿1000元,双方意见不一,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超市赔偿小李400元,双方和解。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超市承担了主要责任。临近过期的食品本不该出现货架上应及时清理,而超市却未及时做到例行检查并及时下架,给顾客的生命安全带来了隐患,因而超市理应担负一定的责任。但买家结账后看来一眼小票并查验生产日期恰巧发现产品过期并要求赔偿1000元便无法判定到底是蓄意还是巧合,是职业打假还是合理维权。但归根结底,超市的疏忽给了对方以可乘之机,因而无论是从行业规则来讲还是从超市自身的利益来考虑,超市都应该严守食品安全防线,定期查验清理即将过期的食品,修补好自身的缺点才不会有风透进来。
    在发现买到过期食品后,买家要求赔偿本是情理之中的事,但仅仅一瓶4.9元的酸奶,并且在超市愿意退货且尚未出现产品误食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000元着实令人咋舌。索赔不应是狮子大开口,超市的空子也不应成为某些人赚钱的路子。买家的索赔也应合理,不能夹杂私货,想要乘机捞一笔钱财。而这便要考虑法律的智慧了,既要予错方以一定的惩罚又要将惩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让其成为一种灰色产业链,利用法律的漏洞满足个人的私欲。因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的处理结果比较合理。
    当不小心遇上有机可乘,既是商家的提心吊胆也是买家的小心翼翼。但作为人民日常饮食的供应源,严谨才应该是超市的态度。因此只有超市自筑堡垒,严守食品安全防线才能不被侵损,避免索赔麻烦。然而面对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永远支持索赔但绝非过度索赔。
    2022-09-10 23:46:4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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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住质量红线 确保食品安全

    近日,浙江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收据小票结账时间为晚上8:29分。酸奶保质期为21天,据生产日期推算,当晚8:28分到期。到手的酸奶超保质期1分钟,小李向超市提出索赔厂1000元。在双方协商无果情况下,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超市向小李赔偿400元。笔者认为,超市没有守住质量红线,当该受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马虎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从法律角度讲,小李付款取得酸奶那一刻起,酸奶所有权就从超市转移到小李,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临界点时间以结账为准,在此之前的一切责任在超市。从小李结账时间来看,酸奶到小李手上保质期超过了1分钟。1分钟算不算过期?正如小李所言“超过1分钟,也是过期呀!”笔者认为,这1分钟就是酸奶的质量红线,越红线理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食品经营市场鱼龙混杂,有的商家为了盈利,以次充好、挂羊头卖狗肉,也有的商家涂改生产日期把过期变质食品继续销售等,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小李因酸奶过期1分钟如此较真,从表面上来看要商家赔钱,其实质是给食品经营者敲个警钟:忽视食品安全,越过质量红线,损害消费者利益,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食品经营者不能光为了赚钱,要想到肩上的社会责任,要严把食品质量关,把确保消费者健康为己任。应建立起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对即将到期的食品设立临期食品专柜降价处理,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架。对于消费者来讲,购买食品时要认真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相关票据,当发现自己购买的食品质量有问题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食品安全关乎到大众的身体健康。商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自觉守住食品安全红线,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社会才会更和谐,
    2022-09-10 12:06:2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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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维权就应该“分秒必争”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人们对食品安全感到心有余悸的当下,要确保食品安全,不仅需要生产经营监管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广大消费者的认真和较真。因此,对于酸奶过期1分钟提出索赔这种“较真1分钟”精神,值得倡导,值得点赞。
    从实际情况来看,酸奶过期1分钟,也许食用后不会产生什么大的危害,但改变不了销售过期食品的属性,改变不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消费者以法律规定来维权索赔,是法赋民权,理所当然,更无可厚非。作为超市来说,也是管理上的失职之举,至少说明在临期食品的管理上存在瑕疵。作为消费者来说,就应该有食品安全的意识,食品保质期的时间界限就是安全红线,不能失守。如果消费者今天能容忍1分钟,也许就会有明天的10分钟,1个小时,一天的过期食品。如果你不较真,我不较真,大家都不较真,那么,最后大家都会成为过期食品的受害者。
    正是因为消费者对酸奶过期1分钟的较真,不仅让超市赔偿400元,吸取了管理上疏忽的教训,还有效促进经营者改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过期食品,也避免过期食品的隐患对消费者产生危害。只有从源头减少过期食品,让“粗心”的商家长长记性,警钟长鸣,不敢“越雷池一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才能得到保证。
    因此,对于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食品,作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该多一点警惕,多一点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侵害,就应该积极维权,敢于较真,据理力争,该交涉的交涉,该投诉就投诉,该拿起法律武器就拿起法律武器,形成一种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公了”效应,使不良商人、黑心商家的违法行为受到一定震慑,只有消费者都不做“沉默的羔羊”,都能够较真认真,形成维权热潮,才能对商家起到警示作用,倒逼他们不敢漠视侵害消费者权益,从而共同维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有力有效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022-09-10 11:17:4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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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食品安全,请勿擦边
    近日,法治婺城微信公众号披露一起典型案例:小李在超市购买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收据小票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酸奶保质期为21天,根据生产日期推算,当晚8点28分刚好到期。“就算是1分钟,也是过期了”,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但超市只肯退货。小李向法院起诉,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最终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在网上,关于这起风波人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作为顾客,小李过于苛刻,过期一分钟也揪住不放,还敢问别人要1000元,最后还真拿了400元,这是借机发财,让人看不起。也有人力挺小李,认为售卖过期酸奶就是超市的问题。临近过期了,超市要打“提前量”,顾客要1000元赔偿,是让商家长点记性……
    商品过期1分钟,卖家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从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权就由超市所有转移到小李所有,风险责任也至此转移。临界时间点以小票上显示的详细时间为准,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问题均由商家负责;此后,由小李负责。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钟,超市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显然是为了给消费者“撑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纠纷属于小额买卖,即便是买一赔一、退一赔三,拿到这笔经济赔偿,对消费者而言,也很难有实质上弥补损失的作用,对生产者或经营者来说,更缺乏震慑和教育作用。而这件事出现无论是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带来了警示。
    这个事件虽然最终是以和解方式结案,但对商家而言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在食品安全上,决不能打“擦边球”,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强化红线意识。对即将达到保质期但还在保质期内的临期食品,要提前处置,或降价处理,或下架处理,确保货架上没有过期食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
    与此同时,我们消费者也要注意,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为了所谓的赔偿而有意去等着商品过期,这种不义之财是不可取的。同时,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在购买的时候切记查看保质期。
    所以最后,商家要依法经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而消费者要对自己负责,注意食品安全,共建一个食品安全有保障的社会。
    2022-09-09 22:34:3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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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理与情理
    近日,一顾客在超市结账后发现酸奶过期一分钟,索赔1000元,双方就赔偿产生争执,最后以超市赔偿400元达成和解。
    这起事件明显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从法律角度出发,消费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渠道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酸奶过期一分钟也算是“过期食品”,这是超市管理的疏忽,此类商品违背了食品安全准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从情理角度出发,“一分钟”无伤大雅,而且超市愿意退货,态度较良好,且仅仅是一分钟的过期便要求“1000元赔款”的处罚与“4.9”相较过于严重。依情理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消费者买到过期产品,无外乎两方面:一方面,这是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换新,导致产品“迅速过期”,从而使得消费者在巧合之下收到损失;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因一些原因未认真仔细挑选商品,从而买到过期产品。但在此次时间中,那“一分钟的过期时间”与1000元的赔款却不禁让人想到人性之恶:是否是消费者“故意为之”,挑选即将过期产品,游走在道德法律的边缘从而获取不义之财。又或者是超市心存侥幸以此种方法处理掉临期产品,以此来获取利益。种种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凡事都有解决,双方通过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从而和解可见法理与情理的兼顾,既维护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对超市的过错进行合理惩罚。
    法理与情理在社会生活中交织存在。不能事事要法理,也不能事事要情理,法与情共存,生活才有温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要心存侥幸游走在道德法律的边缘以此牟利。但是无论此次事件中顾客买到“即将过期”产品的原因是什么,超市的管理疏忽确实是问题的源头。临过期产品应提前处理,产品的及时换新是超市的职责所在,让顾客买的安心,吃的放心,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品牌形象,维护市场秩序,谋求更大发展。而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也应认真仔细的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等信息,保障自身权益,确保自己消费安全,提前解决“食品安全”的隐患与纷争。
    2022-09-09 22:34:1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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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筑食品安全保护屏障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提升,大家现在越来越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今年曝光的“土坑”酸菜引发广泛热议,也表明公众对食品安全质量的日益重视。近日,有媒体披露一顾客在超市结账后发现酸奶过期1分钟,由此提出索赔1000元,最后通过调解超市赔偿400元。这次事件在食品安全之外,也涉及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权利责任的规定,对我们如何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有着重要启示。
    首先,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该顾客买到过期酸奶的确可以要求商家支付1000元赔偿金,这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是,因为此次事件中酸奶仅过期1分钟,时间恰巧而顾客又直接要求赔偿1000元,有人怀疑其真实目的以及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向商家索赔,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触犯了法律。而其次,目前我国对正常打假行为没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对于食品、药品的质量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抗辩,这考虑到了食品药品在人们对日常生活的重要影响。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商品过期的行为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最后,无论如何公众和法律的初心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商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该做好商品的检查和更新,对临近过期的产品进行及时处理或下架,避免销售到顾客手中,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自身经营形象和利益的维护。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注意查看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产品外观,防止不良食品对自身健康造成影响,面对商家不法销售或者产品损害自身权益,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我们能够放心享用每一份美食。
    2022-09-08 15:32:18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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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小李的目的疑似有点不单纯,但确实是超市的问题,临期商品应该提前整理出来,尽早处理掉。
    2022-09-07 09:06:03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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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弹性执法,法外也有情
    近日,小李到超市购物,走到酸奶销售专柜前,顺手选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到当晚8点28分。“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为了这件事,双方多次交涉,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小李认为,销售过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责任,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在这次事件中,超市的责任无疑是最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一)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销售的食品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违法销售的食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货物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处货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商赔偿十倍的价格。这个要求对于这次事件的商家来说,这样的处罚太过于严重。
    但是超市没有及时检查商品,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是超市管理人员检查不及时,如果过期酸奶没有被顾客发现,饮用过后对身体造成的损伤更是严重。商店也因为这次事件吸取教训,加强监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小李的行为是正确的,我们要适当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酸奶在小李在超市拿起的时候并没有过期,小李购物的时候,有没有主观的隐藏商品,或者故意等待商品过期再去结账,这样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最后的双方达到和解,也体现了法律的弹性,特殊事情特别对待,让整个执法过程更加的人性化。
    2022-09-06 22:33:5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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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照规定来,罚钱以后就要注意,感谢消费者的互动。尊重规则、热爱生活。
    2022-09-06 20:52:1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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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有个临界点 过期就是过期啊
    2022-09-06 14:13:55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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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作为临期商品售卖。
    2022-09-06 13:45:5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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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即可。
    2022-09-06 11:09:0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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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语(原常言道)栏目沿用“常州三人谈”和“博客周话题”的采编风格,每周在报纸版面及常州网博客发布话题,刊发围绕该话题从不同视角撰写的评论文章,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稿件。欢迎某一领域有专长的研究者、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评论爱好者等赐稿,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录用,稿酬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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